
河北承德的一个程序员,主要工作是为国外的客户编程,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翻墙”在github上领取公司任务做代码编写,在support上回答用户问题,并使用Zoom进行远程办公。大概三年时间赚取了大概一百多万。
后来因为有推特账号大量的发布不当内容,相关部门怀疑是这位程序员的账号。就找到了他。他承认是为境外的某公司工作,也承认了翻墙的行为。但是推特账号只是偶尔使用,也向调查人员展示了推特账号。以证明发布不当内容的推特账号不是他的。
当天,他的手机,电脑和硬盘被扣押进行相关核查。一个月后归还了相关设备。但是因为他的翻墙工作的行为处以200元的罚款。以及没收工作收入100多万元。
现在该程序员不服行政处罚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据说国庆后会开庭。
1,翻墙是什么行为?
所谓翻墙,是指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境外网络内容的访问。通俗的说,也就是上网用户绕过监管,访问国际互联网。
2,翻墙的行为怎么定性?
翻墙之后规避了监管访问国际互联网。一般会伴随浏览违法网站等行为。也会有部分用户翻墙后大量的发布不当的政治言论,对国家形象造成影响。根据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又有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翻墙本身是违法行为。因为翻墙行为,这名程序员被处以200元罚款,我认为是合适的。
3,没收写代码赚来的100多万元是否合适?
本人认为,没收写代码赚来的100多万不合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但是对于这位熬掉了头发的程序员的这100多万是不是违法所得,还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在访问国际网络过程中,如果这位程序员绕开监管,搭建访问通道。以此获利。可以视为违法所得。
而他仅仅是通过访问了翻墙软件,访问国际互联网后从事合法的、常规的工作。以获取盈利。算不上违法所得。
况且仅仅是处罚200元的违法行为,可见违法行为之轻微,为了如此轻微的违法行为。收缴100多万的违法所得。是不是不太符合常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