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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9月26日,多张工作群内的聊天截图引发关注,网传江西某国企建筑设计院院长温某,因员工在周六有半天未看工作群消息,声称“千万不要以为周六周日就是非工作日,不能有传统机关周末的概念”,并个人初步决定明年开始实行周六周日工作制度,表示“工资是按月给的,不是按22天给的。”(据9月26日潇湘晨报)

据报道,网传的聊天截图显示时间为2023年9月23日,星期六。11时25分,温某在工作群内布置了下周一的任务,21时56分,温某贴出了一张截图,显示群消息有三人未读。此后温某在群内发言,表示“千万不要以为周六周日就是非工作日,那可能会跟不上节奏的”“不能有传统机关周末的概念,不然肯定会被社会淘汰”。从这个发言内容来看,该院长本意也许是希望员工在双休日也能打起精神,像平时那样认真对待工作任务,有为员工敲警钟的意思,就是社会竞争激烈,要有忧患意识,不能以为周末了就可以放松。

作为国企的建筑设计院,面临着一定的市场竞争,院长在工作群布置下周一的任务,并非安排周六周日的加班,这并不为过。中午发出的消息,到晚上显示有三人未读,院长看在眼里,有些不是滋味,感到个别员工一到周末就“不在线”,想振奋一下员工的精神,激励大家奋发有为,积极应对挑战,这也可以理解。

不过,院长接下来的发言,可能就离谱了,诸如,“我个人初步决定,明年开始实行周六周日工作制度,如果不能接受,可以考虑提前离职”“我个人认为,工资是按月给的,不是按22天给的,如果你是按22天上班,那可按22/30来打折扣……”这话引起了网友的不满,“按22天发工资,劳动法是摆设吗?”

院长的话在法律上确实站不住脚。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但劳动时长是小时计算的,并非用人单位给了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就要不间断工作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以为工资是按月给的,就不该有周六周日,这是对法律的无知。休息日不是不能工作,但那是要另给加班费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说到这里,这位院长应该懂了吧,他的话为什么会引起争议,就是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说是法盲的表现。

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还比较常见,因超长加班、工作过劳引发的纠纷与意外事件屡有报道。用人单位强调奋斗精神没有错,激励员工的士气也没有错,要求员工爱岗敬业也没有错,但不能把正常的休息状态等同于慵懒散,员工也真的讨厌那种无休止加班的状态,也讨厌那种漠视职工权益、把领导个人意志当管理制度的霸道做派。

实际上,用人单位并没有任性的空间,如果单位制定的“土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把领导个人意志当单位的“家法”,以“家法”架空国法,殊不知,如果藐视法律规定另搞一套,法律是不会同意的,那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据报道,涉事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称,温某的言论仅为他个人观点,不代表公司和集团的观点。目前公司的纪委已经在处理了。可见,温某的言论连“家法”都算不上,单位并不为其违法观点背书。所以,激励员工奋斗,还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事。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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