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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发生了一起令人警示的案件。男子工地强行与女工友发生性关系,随后给女工友发红包,待女工友收款离开后,又以同样的手段一而再作案,最终案发。
这天某工地上,一群男子正在讨论工地上哪个女的好看。“哎,咱们工地上那个电梯操作员小胡长得挺漂亮,听说还没有对象呢!”几个人就这样肆意地讨论着,不过也就是茶余饭后这么一说,跟讨论八卦似的就这样过去了。
没想到这话却被男子方某听到了心里,方某就想着跟胡某发生点关系。方某每天上下班就专门去胡某所在的电梯处溜达,想着引起胡某的注意。
胡某一心就专心工作,压根不注意周围的工友。虽然说女生在工地上班会稍微不方便,但是大家都是上班的,谁也没想着会发生什么事。胡某每天就正常上下班,下班后就回到宿舍休息,和那个男的压根不沟通交流。
方某一开始不敢去和胡某搭话,时间长了有一天鼓起勇气去找胡某。“这工作挺累的,喝瓶饮料吧。”方某拿着买好的饮料给胡某,两个人就正常的交流起来。
“我们都在一个工地上,以后有什么事可以找我帮忙。”临走时,方某向胡某要了微信联系方式,胡某出于礼貌就加了好友。
只不过在方某眼中,胡某的通过就成为了他进一步实施举动的同意。方某暗自庆幸要到了联系方式,每天嘘寒问暖的关切胡某。
胡某也没有多想,就正常的回复着消息。方某一直对胡某在示好,还发了200块钱红包,让胡某买点吃的喝的。胡某并没有推辞,收下了方某的红包。
方某见胡某收下红包,这可高兴坏了,心里有了更加大胆的想法。有一天中午吃完午饭,趁着大家休息的时候,来到电梯处找胡某。
“送我到13楼吧,有地方需要再检查检查。”方某知道13楼早就已经施工完了,一般情况没人会去。胡某将方某送至13楼,就要离开。没想到方某拦住了她,表示要和她发生关系。这一下让胡某觉得不知所措,甚至认为方某胆子也太大了。“神经病吧你,我要走了。”胡某直接拒绝了方某,表示要离开。
当时方某不知道哪来的勇气,直接拉住了胡某,强迫与其发生了关系。因为位置在13楼,胡某的挣扎并没有人注意。
事后方某觉得后悔,怕胡某报警告诉别人。当下给胡某发了500元,看着她收下钱才离开。而且还威胁胡某,要是敢告诉别人就弄死她。
过了两天方某心里还是不安,就又找胡某给她100元,要求她收下。胡某收下钱他就离开了,没想到又突然折了回来,再次逼迫胡某和他发生了关系。
第二次发生关系后,胡某还是没敢说,但是也不想再被侵犯。就把之前方某给她的钱转了回去,删除了他的微信,想要借此摆脱方某。
没想到方某压根不死心,发现微信被删除后,威胁胡某要与其发生关系。这次胡某留了个心眼,在反抗过程中及时给工友打了电话。工友及时赶来,方某这次没有得逞,胡某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
站在法律层面上分析,方某已经构成了犯罪。方某对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他不顾胡某的反抗,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胡某的意愿,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事后想要拿钱来证明,两人发生关系是一种交易行为。但是胡某收取方某的钱,是在被他逼迫的情况下收取的,也不是自愿的。
所以两人发生关系的定性就是强奸,而不是某种金钱上的交易,更何况胡某已经把方某的钱退还回去了,存在反抗意识。
根据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处罚,方某至少面对三年以上刑罚。不管方某与胡某发生多少次关系,只要在发生关系中女性表达了自己的反抗意识,男性都应该立即停止自己的行为。
方某妄图以转账行为来抹去自己的强奸性质,试图以威胁、言语胁迫胡某就范,这样的想法本就是愚蠢的。
胡某因为害怕,一开始并没有直接报警,这样的行为纵容了方某的胡作非为。所以一旦女性受到侵害,就应该第一时间站出来,这样才会避免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
当然拒绝男性的前提,是要先保证自身安全。不要一味地去反抗,万一激怒他们,那么受害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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