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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女子在某餐厅办婚宴,定的是799元一桌的高档宴席,一共定了21桌。但是女子的妹妹发现,金汤肥牛换成了烙馍夹肉,草莓慕斯糕变成了豌豆糕。女子找来了记者,餐厅负责人面带微笑的道歉,说是为了实惠,每桌价格相差20元,最后转给女子1500元的补偿。


马女士结婚,决定办婚宴,经朋友介绍,来到了当地一家高档的餐厅,订了799元一桌的高档婚宴,一共订了21桌。

餐厅按照惯例发了799元一桌婚宴的菜单给马女士,马女士将这些菜单发给了自己的亲戚朋友。

婚宴办的很热闹,马女士也很开心,收到了众多亲戚朋友的祝福。

但第二天马女士的妹妹却告诉马女士,婚宴里的菜单被人调换了。

菜单里有一道菜是金汤肥牛,但是马女士的妹妹一直没有吃到,而且草莓慕斯糕也不见踪影。

马女士一听,坏了,心想众多的亲戚朋友肯定认为自己打肿脸充胖子,本来高端的宴席竟然被人换掉了。

马女士找到餐厅的负责人讨要说法,餐厅的负责人承认金汤肥牛换成了烙馍夹肉,草莓慕斯糕也换成了豌豆糕。

马女士认为餐厅这种做法不地道,草莓慕斯糕,一听名字就比较高端大气上档次,而豌豆糕却土里土气的。

马女士认为餐厅这种偷梁换柱的做法,使自己丢了面子,自己被亲戚误会为是骗子,餐厅必须作出赔偿。

餐厅负责人只愿意赔礼道歉,不愿意作出经济补偿,马女士很生气,便找来了记者。面对记者的采访,餐厅负责人一改常态,满脸堆笑,主动承揽错误。记者问的问题也比较尖锐,直接问为何会出现更改菜单的情况?怎么不提前告知马女士换了菜呢?餐厅负责人一直说是自己的错,自己只是从实惠的角度考虑,将金汤肥牛换成了烙馍夹肉,将草莓慕斯糕换成了豌豆糕。记者直面要害,问价格上是否有相差呢?餐厅负责人只好承认,金汤肥牛与烙馍加肉相差20元一桌。最后,餐厅负责人转了1500元给马女士,作为补偿。记者问马女士是否满意这个调解的结果,马女士表示认可,双方达成了和解。道德上不做过多的评价,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餐厅私自更换菜单,违背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餐厅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既然马女士花了799元的真金白银,那么餐厅就应当按照菜单上菜。

现在餐厅将金汤肥牛换成烙馍夹肉,将草莓慕斯糕换成碗豆糕,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侵犯了马女士的权益,属于违约。

2.餐厅未能按照菜单上菜,违约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马女士与餐厅签订了合约,那么餐厅就应当按照菜单上菜,现在餐厅却私自更换了婚宴菜单,那么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餐厅负责人只是退还了差价给马女士,这对于马女士来说,显然不公平,因为这无法弥补马女士在亲戚朋友面前受到的嘲讽。

餐厅私自将菜单的菜偷龙转凤,很显然涉嫌欺诈,马女士完全可以要求餐厅退一赔三。

3.餐厅涉嫌欺诈,马女士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餐厅将军金汤肥牛换成烙馍夹肉,将草莓慕斯糕换成豌豆糕,这显然侵犯了马女士的知情权,属于欺诈。

餐厅涉嫌欺诈,那么马女士当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但是因为婚宴已经被亲戚朋友吃掉了,退一肯定是不能,但是可以要求赔偿三倍的损失。

婚宴每桌799元,那么餐厅需要赔偿马女士每桌2397元,一共有21桌,餐厅一共需要赔偿马女士50337元。

可是马女士太善良了,餐厅只退还了1500元的差价,马女士便选择了原谅餐厅,与餐厅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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