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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大腿!浙江,宁波。陈先生以200万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了刘大妈,不料就在房屋过户完的第二天,当地发布了征收公告,这套房子正在征收范围内。陈先生拍青了大腿,立马将刘大妈告上了法庭。

陈先生有一套55平米的小房子一直闲置着,想着自己反正也不居住,于是索性就挂了出来,打算将这套房子卖掉换成现金算了。

房子挂了一阵以后,很快就有人对这套房子有意向,她就是刘大妈。刘大妈年纪大了,想要买一套小房子养养老,对陈先生的这套房子挺感兴趣的。

在中介的撮合下,刘大妈很快敲定了买房的意愿,房子的价格最终谈到了200万元。双方很快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刘大妈也将200万全部打给了陈先生。也许是房价不低,担心夜长梦多,陈先生特意要求刘大妈在签了合同以后,当天就一起办理完了房屋过户手续,这套房子正式更名到了刘大妈名下。刘大妈和陈先生双方约定,在过户完后的第二天就对房子进行交付。此时的陈先生非常高兴,毕竟200万元的巨款落袋为安了,等房子一交以后,卖房就算是彻底结束了。然而第二天时,陈先生刚准备到小区里和刘大妈完成最后的交房,却听到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小区要拆迁了,连征收公告都已经出来了。按照公告上面的政策,陈先生的这套房子可以置换一条90平米以上的新房,价值远远超过200万。陈先生顿时悔不当初,后悔得要把大腿都拍青了。而这一边,刘大妈手拿房产证,正准备等着和陈先生收房呢,却不料接到陈先生的电话,原来他反悔了,想要刘大妈把房子还给他。

刘大妈当然是不肯的,都已经过户好的房子,怎么可能再还呢?这房屋买卖的交易,又不是儿戏。可是陈先生不干了,他直接起诉了刘大妈。陈先生认为,刘大妈肯定是知道自己的房子要拆迁,这才来买自己的房子的,居然隐瞒自己和自己过户房子,因此他要求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那么,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呢?所谓的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基础发生变化或者是已经不成立,在这个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非常不公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刘大妈则觉得非常委屈,她买陈先生的房子,还是委托自己的朋友来找房子的,如果说知道房子是不是要拆迁,作为房主的陈先生应该更清楚才对。

对此,有人说刘大妈真是好运,运气来了挡也挡不住,买了房子第一天就被告知要拆迁,实在是太划算了。还有人说,陈先生肯定是对拆迁的事情早有耳闻,只不过是看一直没有拆迁,等得不耐烦了才将房子卖掉,这下肠子都悔青了。更有人说,陈先生一点诚信精神都没有,房子都已经过户了,就属于刘大妈的房子了,居然还想要撤销合同,难不成再把房子过户给他?陈先生的房子才过户一天,房子就要拆迁了,从表面上来看,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确实对陈先生非常不公平,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陈先生的诉求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呢?法庭经过调查,认真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据了解,陈先生房子所在的小区已经传了很长时间即将要拆迁的消息,陈先生作为小区业主肯定也是有所耳闻。

陈先生的这套房子售价200万并不便宜,说明陈先生在卖房定价的时候,是将房子有可能拆迁这个因素考虑进去的。并且,陈先生和刘大妈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过户的时候,是他自己主动要求当天就完成签合同和过户的,属于陈先生个人意愿的表达。此外在本案中,刘大妈已经将200万的房款全部付给了陈先生,该套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刘大妈的名下,整个房屋买卖的合同已经完成并已经生效。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以上法规,陈先生和刘大妈的卖房合同既然已经生效,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要按照合同内容,诚信地来履行义务。刘大妈已经付清房款,那么陈先生就应当把房子交付给刘大妈。而情势变更原则是要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才可以使用的,因此陈先生的情况并不适用该原则。最终,法庭驳回了陈先生的诉求。陈先生不服,提起二审,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陈先生再后悔,也只能肉疼地把房子交付给刘大妈。那么,对于这套房子,您觉得到底应该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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