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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己家鱼塘捞鱼,抓我干什么,是我自己家的鱼塘!”

“涉及非法捕捞,带走!”

在自家鱼塘捕鱼是非法捕鱼,那以后在自家泳池游泳也会被抓?

这么无厘头的事儿,隐藏着什么样的真相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正逢近几年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四川某地的一位农民刘某就找准时机,承包了一处鱼塘,作为往后的收入来源。

但令他没想到的是:

他承包的这个鱼塘,鱼没捞到多少,反而收到了一场牢狱之灾的回报!

事情还要从承包这个鱼塘说起。

刘某成功承包下这个鱼塘后,可谓尽心竭力。

处处小心经营着,改善着这片鱼塘的环境。

随后,他又往里投了些当地的鱼苗,日日照料。

可就在鱼苗长大,刘某下水捕鱼的时候,竟找来了警察!

鱼还没捞到多少呢,刘某的捕捞行为就被叫停。

人也被依法逮捕。

最终因涉及非法捕捞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辛苦养鱼

刘某生于1992年,本是四川凉山的一位普通农民。

同大多数人一样,他出生在一个比较贫困的家庭里。

在那个年代,能不能吃饱饭都是一个问题,就更不用说上学读书了。

在那个九年义务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的年代。

刘某因为没钱继续学业,在初中就被迫辍学。

辍学后,他一直通过给家里干活帮补生计。

多年下来,也攒了一点钱。

虽然刘某只有初中文化,但他对互联网等新生事物很敏锐。

在某次上网浏览消息时,当地政府网页上的一则通知,瞬间吸引了他的目光。

“为解决贫困问题,政府开放自然河段,农民可承包养鱼!”

面对这样的消息,敏锐的直觉顿时让刘某动了心。

他认为这正是一个好机会。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自己从小住在水边,和鱼打交道很多,何不承包一片?

再加上近年来,政策扶持。

自己若能响应政策,顺应时代发展,岂不大有可为?

这样一想,刘某的心绪自然就定了下来。

刘某自来就是一个行动力极强的人,更何况这是为了赚钱。

在刘某定下发展方向后,刘某立即开始到处奔波办理各种手续。

在完成各项手续登记后,刘某得到了一段自然河道的承包经营权。

河道处在一个大拐弯上,因河水流速缓慢,所以此处是个养鱼的绝佳场地。

且只要两端用上大网一堵,大鱼根本出不去。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刘某便将本地的鱼苗投入其中。

喂饲料、防生病。

捕鱼被捕

经过将近一年的悉心照料,鱼苗慢慢长大。

恰逢三月,刘某的朋友知晓刘某目前已经承包了鱼塘,就好心提醒刘某:

“最近是禁渔期,这段时间都要停一下手头的工作,养鱼人千万不要来到野外打捞捕鱼,会犯法的!”

刘某一听,不要野外打捞捕鱼?

那自己在自己承包的鱼塘里打捞就肯定没有问题了吧?

毕竟这一块他都已经承包了,他也不算是零散的野外捕鱼客。

所以,刘某并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

但伴随着刘某殷切的盼望,鱼慢慢变成能吃的大小了。

刘某一见鱼长得差不多了,就买来网,牵到河道两端。

水流并没有因这道网的设置而有丝毫变化。

刘某在这些渔网安置好后,也满怀着期待等待着鱼的丰收。

时间一丝丝推移,刘某等到时间差不多了的时候,就找了人一起配合着将网捞起来。

长长的网兜住了满满的鱼。

刘某顺势而为,将网上时不时弹跳挣扎的鱼倒入早已准备好的桶中

一桶又一桶,鱼占满了这些桶,这些桶占满了刘某刚刚叫来的运输货车。

刘某望着眼前这样的丰收景象,顿时喜不自胜。

今年,这么多鱼应该能卖出个好价钱。

而且这么多的鱼,说不定这一次的丰收能直接让他回本,甚至赚许多钱!

“拿到这些钱后,我要再买些鱼苗来,还要……”

刘某这样计划着未来。

这里的鱼市也因这一批新鲜货物的到来而焕发生机。

此时的刘某可谓赚得盆满钵满。

但正当刘某准备第二次下网捕捞的时候,一队陌生的人员找到了刘某。

他们告诉刘某:“刘先生,我们是渔政执法部门。最近收到举报,你近期涉嫌在某河道捕捞鱼。”

“为查清事实,请跟我们走一趟。另外我们将没收你捕捞鱼的工具。请你后续停止捕捞行为。”

此时的刘某只感觉到诧异,自己在自己承包过的鱼塘也违法吗?

刘某在问出了自己的疑惑后,就听工作人员解释道:

“当前正是禁渔期,因有人举报你使用非法工具在禁渔期捕鱼,这才上门查看。”

无奈,刘某只得跟着渔政执法部门走一趟,并积极配合,希望查清事实,洗去他的嫌疑。

法庭辩论

但刘某的积极配合并不能足以洗去他的嫌疑。

渔政执法部门通过调查,果真发现了刘某在禁渔期间使用非法工具的证据。

于是,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刘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有关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法庭上,刘某为自己辩护称:

这片鱼塘是我通过正规途径承包经营的。虽说我是法盲不懂法,但基本的道理我还是懂的!”

“我本来就是在自己的鱼塘里捕捞,而且我既没有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也没有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怎么就违法了呢?”

“我简直比窦娥还要冤枉啊!”

“更何况,养鱼不都是这样子养一批、捞一批、再养一批的吗?

这鱼长得差不多了本来就是要捞起来的,我承包经营的还不能想捞就捞了?而且我不捞起来又怎么投放下一批?”刘某补充道。

随后,辩护律师为刘某辩护称:

首先,刘某捕的是自家养的鱼,并非野生水产品,没有危害他人利益,也没有危害公共利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无需定罪。

其次,自然河段是合法承包,在里面捕鱼有相应的审批手续,无需为此负责。

最后,刘某只有初中文化,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对于渔业相关法规和刑法规定并不了解。

禁渔期、禁用工具等专业术语太过复杂,超出他的理解能力。

但一审法院最终还是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而本案中,刘某就属于假想非罪的情形,即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此种情形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之所以不排除罪责的原因是,一旦允许了排除罪责,那么将会激发人心中的惰性,为了逃脱罪责,不愿意主动学习法律,视法律为无物。甚至所有的犯罪者会借着“无知”而脱罪。

因此,法律上并不认同“无知者无罪”的说法。

我们是处于不断学习中的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

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普法,对相关政策也应积极作出说明。

如此两相配合,才能避免此类因信息闭塞而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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