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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一大妈在街上看到卫浴店门口有一个马桶,突然想上厕所,当街坐在马桶上解手,店主从远程监控喊话也没有制止住大妈。店家称,那只是一个样品,只能扔了。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郝女士是一家卫浴店的店主,有着多年卫浴经营经验的她,为了向顾客展示自家卫浴的品质和招揽顾客,特意在店门口摆放了一只马桶,并以此表示本店的经营范围。


郝女士将马桶放在门口也有一定的顾虑,毕竟一只马桶的价格也不便宜,若是遭人破坏或是偷盗,也是一笔损失,于是她在马桶的上方装了一个监控,还带有远程喊话的功能。


郝女士在把马桶放在店门口摆样后,确实起到了向顾客展示的作用,由于马桶上方就是监控,所以马桶放置了一段时间以后,也没有发生什么事情。


这几天,郝女士连同店员一起全部外出学习出差,店里没有人看管,只得先关上几天门。可让郝女士没想到的是,正是自己不在家的功夫,店门口的马桶竟闹出了事。


事发这天,隔壁的邻居急急忙忙的打电话给郝女士,通知她放在门口的马桶正在被人使用。郝女士接到电话时是大中午,郝女士觉得邻居有些紧张了,大白天的谁会在一个样品上使用马桶呢?


当时郝女士还有些不以为然,以为顶多是路人走累了,坐在上面歇歇罢了。可当她打开监控时发现一个身穿绿色上衣的大妈正在围着马桶转圈。


郝女士看着大妈着急的样子像是要解手,郝女士赶紧打开监控并喊话,通知大妈那只是一个样品,没有接水,根本不能使用。可是就算郝女士的噪子都喊哑了,大妈还是坐在上面方便了。


用完之后,大妈淡定自若的提起裤子,并把马桶盖子盖上,转身离开了。郝女士看的是眼泪都要出来了,真是说不清心里五味陈杂的感觉,只能等回去之后再处理马桶了。


郝女士把在自家店门口遇到的奇葩事发了出来,她表示自己只能自认倒霉,这只被用过的马桶既不能摆样,更不可能卖给别人,只能将它扔掉了。


看到郝女士的遭遇,很多人都哭笑不得。有的人认为,大妈可能实在是内急,找不到卫生间,看到马桶更是控制不了,大家是不是也在理解一下。


可有的人认为,这样的事根本理解不了,大白天的,一个大妈在室外看到马桶就可以如厕,这是多大强大的心理,就好比掩耳朵盗铃一般,自己装作看不见,别人也就都看不见了。


更多的人表示,对于大妈这种行为,决不可姑息,建议郝女士报警,将大妈找出来,让她赔偿,不然仗着年龄大,以后还不知道要损害多少东西。


那么,大妈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郝女士店门口如厕的行为从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大妈大白天当街脱裤子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可知,行为人故意在公共场所棵露身体的,影响极为恶劣,应给予处罚。这里所讲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街道、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


大妈在郝女士的店门口样品上如厕,郝女士的店铺门口就属于公共场所,不管大妈当时是否内急,只要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该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再者,郝女士摆在店门口用于招揽顾客的马桶,所有权是属于郝女士,不论郝女士将马桶用来卖还是出样,那是郝女士的权利,其他人无权侵犯郝女士的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可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也规定了,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单来说,大妈在没有经过郝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在郝女士出样的马桶上方便,这只马桶就不可能再卖给其他顾客了。大妈的行为直接侵犯了郝女士的财产,她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对郝女士进行赔偿。


不知大妈当时要是知道当街上个厕所的代价这么大,她还会这么做吗?


对此,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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