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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9日

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

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谁知出狱后的周某

竟对同村证人沈某怀恨在心

2022年11月24日

先是在电话中对沈某辱骂、威胁

长达十几分钟

2023年1月24日23时许

和5月16日21时许

又先后两次手持菜刀

在沈某家门口进行辱骂、威胁

并对沈某妻子

做出挥砍恐吓的动作

案发后

公诉机关以周某犯

打击报复证人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河南省睢县法院审理认为

《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规定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

周某辱骂、持刀威胁证人沈某

并持刀挥砍恐吓沈某家属

对沈某进行打击报复

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同时周某在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

五年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案发后其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从宽处罚

综合考虑周某

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

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

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

阮传超 睢县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

在诉讼过程中

作证是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证人证言对于司法机关

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准确适用法律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故证人作证也受到法律保护

为泄私恨对证人

实施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行为

不仅侵犯公民的权利

还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履职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策划统稿:李会军

排版校对:叶俊健、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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