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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程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届时贵州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11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向全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发布了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的提醒告知书。该局提醒,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设施进行自查自纠,停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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