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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以“法不向不法低头”为价值取向。然而,很多情况下因当事人不懂法,仅仅知道正当防卫这个概念,却不知道如何合法的防卫,结果就是被认定为互殴或者防卫过当。

本案中的当事人,在被追砍后夺刀反杀后却被认为是防卫过当。应当如何正确合法的防卫,下面作者将结合案例与大家分享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

案情摘要

2017年的某一天,因为一场交通事故的纠纷引发了一场命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这天,黄某来到了交警大队,本来只是想着到这里帮朋友解决一下前些日子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到了之后在对方一起来的人中看到了自己认识的冯某和于某,既然有认识的人,黄某就想能不能和平的协商解决,便凑上前去和于某协商。

黄某表示于某一方赔偿5000元这事就算翻篇,于某听后觉得太贵,讨价还价表示只能答应3000元。

见协商不成,加之彼此都喝了些酒,情绪不稳定,因此双方逐渐起了争执。渐渐的,场面越来越难以控制。

突然,站在后面的冯某突然爆起,操起一把刀就向黄某捅去。

黄某见状,直接来了个空手接白刃,右手死死握住冯某的刀刃,左手控制住冯某的胳膊(前后发生时间不过4秒),双方面目狰狞互相角力。

身边的人见状,谁都不想闹出人命,于是都上去拉架。众人拉开扭打在一起的二人后这才发现,冯某已经倒在血泊中一动也不动。(据监控显示案发全过程16秒)

黄某见状吓坏了,酒也已经完全醒了过来,于是赶紧拨打120电话送冯某去抢救。

然而,最后冯某因失血过多而死。

2018年4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年。黄某提出上诉,最终在2019年1月28日,二审法院驳回了一审判决,认为黄某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改判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年2月3日,黄某从看守所释放。

以案释法

为何黄某构不成正当防卫?

我们先来看一下检察院是对案件是怎么认为的,检方认为:在黄某夺过冯某的刀后,一众人同时有拉住劝阻冯某的行为。此时的冯某已经失去对黄某再侵犯的能力,且黄某的刀刺在冯某的致命部位,因此一审判决黄某故意伤害。

作者觉得,应该多站在案件当事人当时的情况下审视。在双方动刀子时,情况已经算是非常紧急,且发生时间不过十几秒,很难作为一个理性人看待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

是否适时又合理,实践经验作为法律的生命力,应当发挥出其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应机械的、程序断案,这样做往往会有失法的价值与意义。

即使黄某夺下冯某的刀子,在黄某看来,冯某仍然有再次对自己实施伤害的可能性。并且双方一直处于扭打的状态,即便是有人拉架劝阻,但实际的效果却微乎其微。

因此,不少人认为,黄某的防卫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这次案件不禁让作者联想起了近些日子发生的一起“宝马反杀案”,案情和本案极其相似,也是因为交通事故双方起了争执,宝马车主拿起一把刀砍向对方,对方夺下后将宝马车主砍死。

此案发生后,警察对外声称当事人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警方已经认为夺刀防卫的人已经犯罪了,然而事情发布到网上,引发广泛关注,经过舆论的发酵,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此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顺民心,听民意。最后法院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两起案件情况相似为何判决天差地别?

其实大多数防卫过当的核心焦点就在于是否过限这一问题?什么是防卫过限?

其实,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中有一个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什么意思?通说认为,必要的防卫限度必须是以制止侵害行为为标准。比如说,别人正在对我进行殴打,我将其打晕就可以使对方停止对我的侵害,而我不放心,在其晕倒后将其杀害。这就属于典型的防卫过当。

另一方面,限度条件要求防卫行为对比侵害行为二者之间的手段、强度方面不能有太大的悬殊。例如,别人只是对作者拳脚相加进行殴打,而作者开上车就撞向对方。这种情况下的方式手段就有着明显的悬殊差距。

最后作者提醒一下大家,主张正当防卫成功的案例占比很低,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时,若是无法保证自己确实是正当防卫,首要任务还是保护好自己。能不动手就一定不要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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