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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网络时常爆出性侵案件,性侵犯一直被人们所关注,是社会无法容忍的犯罪行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定会受到法律严惩。但是本案中不同的是,这次被侵犯的竟是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更是天理难容。

当事人被侵犯者因为精神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然而这个期间却被医院护工强制发生关系,但是医院与护工却声称自己是无辜的,公开监控说是患者主动要求发生关系的,自己并没违背他人意愿,到底是真相是什么呢?护工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吗?

«——【·案情陈述·】——»

事发在浙江杭州,武女士(化名)在照顾患有精神疾病的妹妹之时,突然被妹妹告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我怀孕了”!开什么玩笑,妹夫去年都已经去世了,你怎么可能怀孕呢?最关键的是,妹妹平时都是自己照顾着的,基本不会有什么接触外人的机会,怎么可能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发生这种事情呢?

武女士不敢相信,可妹妹随后又透露一个消息让她不得不信这么荒谬的事情,妹妹说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自己被强制发生了关系,吃药之后睡着了,醒来却发现身上有个男人,而那人就是负责照顾自己的护工。

姐姐震惊之余还是保持理智,首先带妹妹去做了B超检查是否怀孕,好在有惊无险并未怀孕,随后找到当时住院的医院,为妹妹讨回公道!

据了解,妹妹在住院期间是由一对夫妻照料日常生活,年纪都比较大,看着很踏实肯干,所以当时忙于工作的姐姐还是很放心的,谁知竟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院方当即调取了事发之时的监控,表示从病房的监控可以看出患者很主动配合,并且期间并未发出任何求救信号,可以判定的确与男护工发生了关系,但是并没有强制胁迫,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

医院的说辞令武女士感到气愤,自己的妹妹根本不是这种人,何况精神病患者很多时候都是不清醒的,什么主动,可能就是妹妹在无意识下的反应。她选择报警要为妹妹讨公道,让那个欺负自己妹妹的护工付出应有的代价!

«——【·以案释法·】——»

一、本案中护工行为构成违法吗?

法律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很明显本案中当事人妹妹患有精神疾病,护工也是知情的。

患有精神疾病或先天痴呆的妇女,是缺乏正常的认知能力与意志能力的,根本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与诉求,所以精神疾病患者因为疾病关系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很多时候是无意识的,他人与其发生关系都会强奸罪论。

即便是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护工也会构成强奸罪,精神疾病的“同意”是无效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护工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将会处有期徒刑。

二、护工所在医院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若是员工在工作期间致人损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先行赔偿,用人单位在赔偿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本案中护工所在的医院作为用人单位,自然是逃脱不了责任的,强奸罪名是个人罪名,所以刑事处罚肯定是护工个人承担,但是除此之外,妹妹因为本身被疾病困扰,又发生这种事,在身体心理上都是很大的创伤,对妹妹造成的精神损失,将会由医院所承担。

«——【·结语·】——»

由于生活节奏加快,导致人们身体负担逐渐加重,很多人饱受精神疾病的折磨,激进崩溃,精神病患者他们沉浸在自己的世界中,希望大家能够消除偏见,对于他们多一点关爱,让他们感受到世界的温暖,不要像本案中护工一样“趁虚而入”。

医院在事发当时不知情,事后又推辞责任,这种态度也令人心寒,应该加强管理,精神病患者本就需要额外的关心,应该增加巡查频率,关注他们的状态,避免意外发生,事后应该态度端正,有错就改!

我们要多 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及身边人,做个遵纪守法的正直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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