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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声明,本文,为梦野艳齐专为今日头条撰写的特稿,未在其他任何平台公布。如有人将之搬运或抄袭,依法必究。

劳荣枝案,定音槌,将落。

——这不是我梦野艳齐在妄加推断。

什么叫定音槌?

先说槌。

槌,指的是什么?

槌,在这里指的是法槌。

法槌是什么?

法槌,原称惊堂木。

它是由具有超强硬度的花梨木制作而成。

它由执掌者,在庭审时使用。

法槌的敲响,就是要让在场的人们有所惊动,就是要让在场的有些人出乎意料。

而定音,就是最后裁决的公布,就是这种法槌的最终落下与敲响。

是的,法槌的最终落下与敲响,不可能让100%的人都心生中意,自然会有一些人听到这一声音的响起而瞠然。

这很正常。

这体现的正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法治,就是以法律为准则,而不是以人的意愿为转移。

法律追求的只有公正,而不是什么所谓的顺应民意。

而最高法对劳荣枝案一旦一槌定音,各大媒体将会竞相报道,更是必定之必定。

因为劳荣枝案的影响面超出平常。

我可以肯定地说,近一时期,国家权威性的各大媒体,已经开始准备在这一槌一旦定音之际,竞相报道此案的最后结局。

他们会有文案,已经开始写作,并且必要的视频画面已经开始剪辑。

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去做准备?

因为近百年来,还真没有哪个案子能像劳荣枝案这样能引发全国亿万民众的关注,并如此长时间地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而劳荣枝案定音的法槌,之所以至今尚未敲下,则显然是最高法有意为之。

我梦野艳齐又为什么敢这么说?

因为劳荣枝案的存在已经是毋庸置疑地成了全民普法的一个契机。

充分地利用这个契机,让众多的民众都能认识到司法的公正正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建树,其意义又绝对是深远的,绝对有益于国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推进。

让更多的人都加入到劳荣枝是否应当判处三个死刑的大讨论之中,会使更多的人去了解法律的具体条文,去认知法律的严谨所在和法院的中立与神圣的必须确立。

民意不可小觑,但民意并不代表法治。

而民意不能左右已经确立的法律,体现的正是在法治建设中的去人治化。

时下,劳荣枝是否应当判处三个死刑?继续讨论,仍旧有它的社会意义。

对此,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在该案二审庭审时,充分地表达了他的观点。他觉得该案一审的判决存在着多项问题。

而四川的一位女律师更在网上公开地指出:劳荣枝案做到铁证如山了吗?

此后,又有北京的一位律师整理出材料,在网上宣布:我有13条理由证明劳荣枝罪不至死。

这些,都可以认定为是社会自然人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一种努力。

当然,有相当一个时期,对劳荣枝的喊杀声汹涌澎湃。不少人都坚称劳荣枝不杀,天理难容。

但随着这场大讨论的深入,人们偏激的情绪开始出现沉淀,理智,开始将盲从的喊杀声渐渐削弱。

人们开始对劳荣枝所涉及的法子英制造的4大凶案提出了更多的疑问,并开始去寻求更合乎情理更合乎逻辑的答案。

比如,南昌案,法子英把熊某人杀了之后,还把对方大卸八块,且还把其妻子和不足3岁的女儿都杀了,仅仅只是为了劫财吗?

按照常理,法子英这样去做,没有什么必要。你劫财就劫财,你用得着把人家一家子都给咔嚓了吗?用得着完事了之后,还把人家大卸八块?

当这种大讨论深入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终于有新的证人站了出来,他以自己的亲历亲闻,对此作出了解答。

而他能站出来,做出解答,便可称之为是这种大讨论的一项成果。

在这里,我们不妨把他的解答的核心内容复述如下。

他说——那位熊某人之所以会落到那样一个下场,起因,在于这个熊某人戗走了法子英的摇钱树。

而且,这个熊某人还把不肯放手的法子英暴打了一顿,打到法子英躺倒多日,吃喝,都得靠他的朋友他的同伙照顾。

在这样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摇钱树被人戗走了,自己还被对方暴打一顿,仇恨,便在法子英心头变得无法遏制。

由此,也才引发了法子英对这个熊某人那一般残忍地下手,并把其妻子和其不到3岁的女儿一块儿捎上!

可以说,这场全民对劳荣枝案的大讨论,也着实让蒙在此案上的有些迷雾开始飘移,真相随水而落而渐渐凸显其原石所在。

从中,人们也看到了人应该怎样活在这个世上,怎样把握住自己的性情,怎样才能远避不应到来的灾祸,以及不能放松公序良俗对自己的约束的必要性。

总之,劳荣枝案作为一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不仅考验了我国的司法体系已经到达的水准,也让我们对公正、公平有了一个接近明晰的认知。

一个网名叫非凡雪碧xmf的自媒体人就说过这样的话——劳荣枝案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犯罪行为、法律程序、社会道德等等。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持客观、理性和公正的态度。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和司法程序,不能因为个人情感或偏见而干扰司法公正。

对于那些利用劳荣枝案推行网暴,侮辱诽谤他人者,她甚至说到——他们对于劳荣枝案不理性的声音,影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完善,有必要加强对这些人展开司法教育,有必要将他们请进看管所和犯罪嫌疑人一起接受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修养。

的确是,如何加强对道德规范的培养和教育,如何预防和解决潜在犯罪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索和研究。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和公正的社会

此外,经过这场大讨论,许多人更是意识到,刑罚执行部门需要加强技术力量建设,完善逃犯追捕机制,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施。

说到这里,我还是很观赏在网上发出理性声音的这位雪碧xmf。

这位自媒体人说——虽然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为被告人或当事人争取到一定的权益,但他们并不代表正义本身。

正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涉及到道德、伦理、文化等多个方面,不同的人对正义的理解和认同也可能不同。

因此,即使律师在履行职责时为被告人或当事人争取到了某种程度的权益,也不能说他们代表了正义。

她说——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的目标,不是某个人或者单位都能代表的。

就这一点,一个网名叫理性是文明的根的律师也发表过相同的观点。

他说——每次到看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我必须事先告诉对方:“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我认为司法机关应当会遵守法律的规定,但本律师无法确认我们的会见究竟是否会受到监听。”暗含的意思是什么呢?如果你有尚未供认的犯罪事实现在告诉我,存在被办案机关监听的可能性。

这当然不利于司法机关发觉和打击犯罪,但却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责任”,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律师会见中获悉了当事人有罪、罪重的事实,他不可越俎代庖、狗拿耗子去向司法机关泄露,如果这样,律师就在一定程度上站在了司法机关一边,违背其基本的法律定位,严峻损害当事人对律师的基本信任,更威胁律师制度的基础。同理,如果律师对于可能存在的监听风险不加提醒,从而造成当事人罪责加重,也是律师的失职。

显而易见,从法定的职责任务来看,刑事辩护律师并非正义的化身。

清楚了这一点,那些利用劳荣枝案去指责为劳荣枝辩护的律师,也就失去了理论上的根基。

劳荣枝案,至今还没有完全落下帷幕,但借劳荣枝案进行一场全民普法,却着实是一个难得的契机。

重述地讲——它的意义,也着实是深远的。

这一点,毋庸置疑。

好了,今天的话题,就说到这里。

感谢您的收看。梦野艳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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