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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詹于

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一些人从来没有花过哪怕十分钟来研究一下交通局、纪委、法院、检察院的职能,却一个个口口声声关心案情、捕风捉影好像掌握了真理。

交通局没有司法职能,无论有没有违纪,有没有犯法,交通局都管不着,非要让交通局宣判他有没违法,人家不宣判就抓住炒的人,你们什么时候会为自己的无知而感到羞愧。

纪委是党内检查监督机关,执行的是党内规定,它不是司法机关。纪委发现问题之后,只能执行党内处分,最高也就是开除党籍,而这次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这份公告作为纪委的公告,做出了开除党籍的顶格处罚,这件事的定性是“严重违纪违法”,纪委只能处理违纪,不能处理违法,关键的问题是,按道理应该写一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这个公告没有写,可能有几个原因:

1、案情较小。

有人说这么多钱怎么可能案情小呢。谁说钱多案情就大的?

根据通报,钟庚赐犯的错误为: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多次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未经批准,违规兼职取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请注意,虽然很严重,但是大多数都是党内错误,比如对党不老实,多次串供对抗组织审查,从党的角度是很严重的错误了,但是前面说了,党纪最多就是开除。

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未经批准,违规兼职取酬。

这两条也是如此,简单的说就是,作为公务员不能自己去搞经营活动。问题是,这个规定主要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诸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样的党内规定。

党内规定前面说了,最多就是开除党籍,并不犯罪。公务员法虽然是法律,但不是刑法,大多数处分无非就是降职、罚薪,最多就是开除。

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公务员,非要去一个企业任职,你不能说他就犯了刑法。这种情况的规定就是,要么从企业辞职,要么从公务员辞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如下几条: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现在的问题是,钟庚赐兼职了,但是又隐瞒不报。这种情况按理说危害更大,但是偏偏没有找到隐瞒不报的处理方式。我个人不太懂公务员法,有没有知道的来帮忙补充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另外一条需要展开讲讲的,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这里的违法所得,到底是包括什么内容,其隐瞒期间兼职获取的公务员工资算违法所得吗?或者是兼职收益全部算违法所得吗?或者两者皆算吗?或者只有违法收取财物才算吗?没有说清楚!

前面说了,违反党纪,最多就是开除党籍。违反公务员法,一般来说比较严重的处罚就是开除公务员。你可以把政府当做一个特殊的企业,公务员法就是管理这个企业的,最高是开除就不难理解了。之前有一个副县长兼职开滴滴被处理,就是这种情况。

我个人不太懂公务员法,我的理解是,既然应该辞职而没有辞职,那么至少应该执行“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而这次通报的处罚仅仅是”按二级科员°确定其退休待遇“,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公告上分量最大的就是这一句: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这—句定性是真正触及刑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因此,按道理纪委应该将此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调查,但公告上却没有写明。

如果不是因为公告写得太匆忙而漏掉了的话,剩下的可能解释就是案情较小

举个例子,这人虽然跑去兼职赚了很多钱,但经查,其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比如交通局局长跑去兼职搞地产投资,赚到了很多钱,但从法律角度,也只是违反了不能兼职的法而已,不能说赚的钱多了就是犯罪。然后他偶尔也收点红包,但大头是前面那种赚钱。因为红包金额不大,就不进行刑事处罚了。

请注意,我只是猜测可能的情况,不等于我相信他就是这样干的,也不是认同这种处罚

如果纪委调查的结果确实是上述情况,那么确实是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的。

2、这只是初步结果。

如果不是第一条原因的话,还有一个可能就是此事还有后续

因为这件事影响比较大,纪委有可能在事情还没有完全查定的情况下,先写一个初步处理结果出来安定人心。

不过纪委写的公告,虽然应该是面向公众的,但是他们却很难写出让公众满意的文章来,你关心的他不写,让人很不爽。

3、有移交司法机关,但是漏写了

按理说要么就根本不说违法的事情,既然说了,理所当然应该移交公安机关。因此我猜测有一种可能就是,已经移交公安机关了,纪委觉得自己完事了,剩下的事情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但又忘记写这一句了。

综上,如果纪委认为他没有违法,只是开除党籍结案的话,完全没有必要写“严重违法”字样,也不应该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句话。既然写了,就此结案的几率应该不大。

我个人希望纪委只是漏写了,这件事至少应该进—步处理三点:

1、按照公务员法及政府规章,取消退休待遇。

2、按照刑法追究违法责任。

3、没收违法所得之中,应注明其兼职之日起的公务员工资是否算违法所得。

突然想起,还有一种可能,是不是这人跑到外国去了,抓不到他,所以只能追缴,无法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是这样,至少也应该说明一下,让他立即主动投案,否则将采取下一步措施,哪怕抓不回来,也要有其他手段。

你对这份处罚公告满意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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