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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李先生下班回家,发现一辆电动车停在自家车位上偷充电,他又气又怒,在小区业主群里发消息后,电动车车主一直没有现身。一怒之下,李先生找来工具,将电动车拆成一堆零件。

这天傍晚,李先生下班后买了一份生日蛋糕,准备给妻子庆祝生日,好好陪伴家人。

谁料,当驾车回到小区的地下车库时,却发现自家的车位停着一辆电动车,更令人气愤的是,电动车还利用车位上的电源,偷偷充电。李先生随即掏出手机,在小区业主群发信息询问:电动车是谁的?请赶快挪走,不要影响别人停车!可十几分钟过去,电动车车主没有做出回应,业主群里鸦雀无声。李先生不甘心,再次发信息要求车主赶紧把电动车挪走,并立刻停止偷充电的行为。

结果依然一样,电动车车主就是没有现身。李先生又气又怒,本想与妻子度过一个浪漫的温馨之夜,哪料被电动车占位的事给耽搁老半天,自己的私家车还找不到位置停放。一怒之下,李先生找来扳手、螺丝匕等工具,直接拆卸起电动车来,大约过了半个小时,一辆电动车被拆成一堆零件。出了口恶气,李先生的心里舒坦许多,随后提着蛋糕哼着小曲回了家。

第二天一早,电动车车主张某过来提车,发现自己的车被拆卸成一堆零件,顿时气得暴跳如雷,要求李先生作出解释。李先生表示,自己在小区业主群里两次要求张某把电动车挪走,可对方置之不理,迟迟没有现身,强行霸占他人车位还偷充电,实在是欺人太甚。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他是万万没有想到,李先生居然会是这么个狠人!可即便自己有错,李先生也不应该将他的电动车给大卸八块。之后,张某表示自己并非是强占李先生的车位,只是没看到“请勿乱停放”的警示标语,电动车只是借用一下车位充电而已,并未对李先生造成什么损失,拆了他的电动车,必须做出赔偿。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报警,警察很快赶到现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李先生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一、张某占用李先生的车位充电,构成侵权行为。

据悉,李先生的车位是他花费19万元购买,有合法的产权证,属于私人财产。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张某说自己没有看到警示标语,也并非故意强占车位。可李先生连续两次在业主群里发消息询问,他为何不现身将电动车挪走?反而置之不理。

因此,张某辩解的可信度非常低,其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是本案发生的诱因。

二、李先生拆卸张某的电动车,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张某的强占行为,固然可恨,可即便对方有错在先,李先生也应当理性维权,而不能采用极端的方式进行报复。面对矛盾和纠纷,李先生完全可以选择报警求助,让警方介入处理或者对电动车进行暂扣。将张某电动车拆卸成零件,李先生的行为就构成毁坏公私财物,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上述法规,警方可对李先生作出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三、李先生对张某作出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在本案中,张某和李先生都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二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警方到场后,二人的态度有所缓和,为避免把事情闹大,双方愿意接受警方调解。

考虑到两名当事人之间属于民事纠纷,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不良影响,因此警方对李先生的行为不予追责,但李先生需要赔偿张某电动车的一切维修费用。

李先生表示,去找别人维修电动车太麻烦了,他干脆就地把电动车组装起来,还给张某。

大约过了一个小时,李先生成功组装电动车,跟原来的一模一样,让在场人士一个个目瞪口呆,谁也没想到李先生的动手能力,居然会如此强!

俗话说:没有木头,支不起房子;没有邻居,过不好日子。

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远亲不如近邻,休要失了人情。

与小区的邻居和睦相处,我们的居住环境才会得以安宁和谐。可张某倒好,强行把电动车停在邻居车位上,还将李先生的提醒当成软弱可欺,结果闹出这起乌龙事件,实属不该。

李先生虽是事件的受害者,可他拆卸电动车的做法太过于偏激,这种行为是不可接受的。面对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才是正确做法。

经一事长一智,希望张某以后能多与邻为善,永远不要再做出伤害邻居的事情来!

最后,对于李先生的做法,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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