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杭州方女士和丈夫,为照顾生病的老父亲,就在医院附近开了一间房。睡到半夜时,方女士突然被窗边的声音惊醒了,于是她赶紧开灯查看。结果眼前的一幕,把她整个人吓得腿都软了。窗边竟有一男人的手,正在慢慢靠近她。
据方女士回忆,他们之所以会预定这家酒店,主要是因为自己的老父亲生病了,需要人照顾,刚好这家酒店,在医院附近。
而且 价 格 也还挺划算,打完折下来不到300一晚。
平时的话,他的丈夫,主要是在医院里照顾老父亲,有的时候实在是太累了,就会回到酒店来补个觉。那天晚上,刚好丈夫回来补觉,所以他们便早早地入睡了。
可睡到半夜的时候,方女士突然被窗边的动静给惊醒了,于是她赶紧开灯查看,可接下来眼前所发生的一幕,直接把她吓坏了。她本能反应的,尖叫了起来。正在一旁熟睡的丈夫,也因此被惊醒了。
天呐!窗边竟有一只男人的手伸了进来,一旁的丈夫见状,大声喝斥道:你是谁!你想干嘛!!听到房间里有男人的声音后,那只手迅速地缩了回去。
方女士的丈夫,赶紧跑到窗边去查看情况,结果,一溜烟的功夫,人就跑没了。面对这样的事,方女士也当即,打了前台的电话,同时报了警。
后续经调查,终于找到了这名深夜扒窗的男子。原来男子是隔壁的房客。
刚开始,男子还找理由,为自己开脱,他表示:自己当晚是喝多了酒,所以一时走错了房间。听到这话,方女士压根都不信。
后续,在警方的一再逼问下,男子终于说出了实情。男子表示,自己当晚喝了酒,再加上看了群演KTV,一时间没经受住诱 惑,所以就想来把方女士的窗户看看。
听到这话,方女士想想都觉得后怕,如果当晚自己的丈夫,不在酒店的话,可能自己就出事儿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后,酒店方也第 一 时间,向方女士承认了,他们的疏忽和问题所在,他们也表示愿意赔偿方女士10倍的房费。
可方女士,却不接受这个赔偿方式,她觉得酒店应该要赔偿自己¥20,000精神损失费。
因为她觉得,是酒店没能保护好她的隐私安 全。而且从入住进来,酒店都没有告诉她,这个窗户后面,是有一个露台的。也没有提醒她做好 安 全 防范。
这件事,给她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阴影。
再加上出事后,她要求酒店,第 一 时间把监控调给她看,可酒店却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说是要等 警 察 来了之后才能查看。
对于这件事的发生,网友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的网友觉得,方女士在这件事中有一点得理不饶人,明明酒店都已经决定要赔偿他10倍的房费了,她却还要向酒店,索要2万元精神损失赔偿,有敲诈的嫌疑。
一、那么在这件事中,方女士向酒店索要¥20,000赔偿,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从这件事来看,扒窗小伙在派出所承认,他是因为喝了酒,加上看了群演、KTV,没经受住诱 惑 ,所以才去扒方女士房间的窗户。
如此看来,该扒窗小伙存在强j的犯罪故意,但,该小伙在扒窗的时候,被方女士的丈夫及时呵斥制止,然后他放弃了,实施犯罪的行为,逃跑了。
由于该扒窗小伙,还没有实施以 暴 力、胁迫方法强行与方女士发生性关系的强 j行为,所以该扒窗小伙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 强 j罪(未遂),而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在这件事中,该扒窗小伙并未对方女士造成伤害,因此可以对其免除刑法处罚。
二、那么在这件事上,酒店方是否存在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 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 1 1 98条第 一 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 安 全 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在这件事中,酒店方应该给予房女士一定的赔偿。但赔偿归赔偿,方女士,不可以在这件事上,过多借题发挥,索要天价赔偿。那样做就不是 维 权 了,就会变成敲诈勒索了。
所以酒店方,对于这件事,愿意给予方女士是10倍的一个房费赔偿,我认为是合理的,但方女士向酒店索要¥20,000的精神损失费,超出了赔偿的标准,(结合以往类似的案例来看的话,蕞多也就赔偿2000块钱的精神损失费。)
三、其实这件事,也提醒到了我们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女性朋友们,出门住酒店的时候,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 安 全。
1.进房间后,要第 一 时间把房间的门,进行反锁。
2.进房间后,不要立马洗澡,脱 衣 服,应该先检查酒店的房间,是否有针 孔 摄 像 头,监 听 设 备 等。
3.如果酒店有窗户,我们一定要拉开帘子,先检查一下是否 安 全,避免自己的隐私被侵犯。
那么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