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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一男子在某银行取款2.1万,当天晚上,银行就打来电话,说其多拿了1万,要求男子归还。男子却称自己已经当面点清,离柜不负责,自己没有多拿。银行将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多拿的1万。
事发的当天,江某与妻子到银行取款,他告知柜员取款2.1万,100元面值要1.1万,50元面值要1万元。

柜员听到后操作了一番,递给江某一张取款凭证并要求其签名。江某签字后,柜员将四捆钞票递给了他,其中两捆是50元的,两捆是100元,还有10张100元。
工作人员表示,50元的每梱100张,两捆合计1万;100元的50个一包,100元的每梱50张,两捆合计1万;另外10张100元的,合计是1000元,总计2.1万。
柜员一再叮嘱江某,钱款要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江某清点过后就跟妻子离开了银行回家了。可到了晚上就收到银行的电话,告知江某多拿了1万,柜员本来给江先生的100元面值的每梱为100张,不是50张,应该比江先生一捆就可以了,现在多给了江某一捆,要求江某退还1万。

江某告知银行,自己当时就数清,一捆就是50张,自己收到的就是2.1万,根本没有多拿。双方协调不成,银行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退还多拿的1万。庭审中,银行出示了事发的当天的监控,监控显示,事发当天,柜员给了江某4梱纸币,其中100元面值的2梱,50元面值的2梱,江某之后确认。按照《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规定,整点纸币现金时,无论纸币面额大小,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银行一直都是100张一捆。因此,事发当天,江某所得到的应该是100元面值,应该为100张,不是50张。

《民法典》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江某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获得1万,而他所获得的10000元造成了银行的资金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1、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银行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柜员递给江某的4张钞票均已封好。根据银行的规定,一捆的钞票应该是100张为单位扎成把。
因此,江某所收的2梱面值100元的钞票,应每梱为100元,江某当天实际多拿了1万。
一审法院判决江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在15天之内返还1万。
一审判决后,江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江某认为其表示当时银行柜员一再叮嘱他要当面数钱,他当时也点清,只有2.1万并没有错。银行有了短款的问题,不能将责任归咎于自己。
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票币)对外无效。据此可以看出,银行向储户交款,应该以当面点清楚的数额为准,而不能以每捆多少张为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来看,银行主张自己给了江某3.1万,应当以现场确认的事实为依据,银行提供了相关规定是每梱10张的规定,但这条规定中明确指出:支付现金必 须由的那个当面点清为准,所以银行所提供的每捆100张属于无效证据。
因此,银行在其主张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某无需归还任何资金,驳回了银行诉讼请求。

一审时,法院根据银行的工作思路处罚,认定银行的规定每梱就是100张来认定江某多收了一万元。二审法院从严格的证据观点出发,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特别是在银行与存款人的纠纷中,银行在存款人面前占有上风,因此所提供证据的要求应该更加苛刻。
至于江某是否真的有拿多一万,即使他是有,但银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银行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你认为江某有多拿吗?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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