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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女子应聘到某公司,在试用期间被无故辞退,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可她说啥都没想到,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就收到了裁决书。网友:面子不重要,理由很重要。

王女士是一名职场新人,她在上海某企业找到了一份心仪的工作,于是毅然决然地辞去了之前的工作,全心全意地投入到新的岗位上。


在试用期的第一天,王女士早早地就赶到了公司,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她积极向同事请教、认真完成任务,工作表现也得到了上司和同事们的赞赏。

但是,就在第二天,王女士遇到了一件让她始料未及的事。

原本下班时间是晚上6:30点,她6:33分在电脑上给领导发送了条消息,询问关于项目的进展情况,但对方并没有回复。王女士认为领导可能已经下班了,于是就按照公司规定自行下班了。

没想到第二天她到公司时,被领导叫到了办公室。

对方开始指责她“无故顶撞上司”,并且称她的“工作主动性和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

王女士被这些指责吓坏了,她无法理解自己做错了什么,为何会被领导这样严厉地批评。

可是,当她问起具体的问题时,领导却不再理睬她,只是严厉地警告她要“改正自己的问题”,并且说她被开除了。

王女士顿时感到一片茫然,她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也不知道该如何解释。

经过一番思考后,她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希望能为自己无辜被开除进行辩护,还自己一个清白。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后,劳动仲裁的结果终于出来了。

裁决书显示,公司没有正当的理由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且没有按照规定给出合理的解除通知期。因此,公司需要按照规定,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

王女士终于如愿以偿地得到了自己的公道,她在网上发布了一段视频,感谢所有为她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人。

回想起来,王女士觉得自己一开始就应该多留意公司的工作规定和领导的态度。当时她觉得自己是在加班,才在18点33分给领导发了消息,但其实她并没有考虑到对方可能会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如果她早些时间向领导请示或者确认加班的具体安排,或许事情就不会发展成这个样子。

最终,王女士获得了劳动仲裁的胜诉,并获得了双倍赔偿金。她也希望通过这件事情,提醒其他职场新人要时刻保护自己的权益,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解析王女士与其前公司的劳动争议,并结合劳动法相关条款,分析为什么公司需要承担双倍赔偿金。

据王女士发布的视频称,她已经胜诉并收到了裁决书。具体来说,裁决书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那么,为什么公司需要承担双倍赔偿金呢?

根据《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王女士是在试用期第三天被解雇的,如果公司能提供合法的理由,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但王女士表示,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她前一天下班时间太早,这个理由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王女士被解雇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劳动法》第87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由于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解雇王女士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10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以此类推。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只在公司工作了三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她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 64 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而且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定。

在本案中,公司仅仅以王女士下班时间太早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女士违反了劳动合同或公司规定。因此,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款,王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需要承担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其他损失,而这个损失应该是由劳动仲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最后,公司因没有正当的理由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且没有按照规定给出合理的解除通知期。因此需要按照规定,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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