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上,所有人都在声讨邯郸杀害学生的三个恶魔。这则消息一出,我便已知,却一直避而不见,不愿再写,因为愈知详情,愈为受害人痛心。
但是,当我听到很多律师都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那三个杀人犯不会被判死刑的时候,我就气不打一处来。这种感觉,就像是我在看《第二十条》的时候,对自己说过的话一样。为什么?凭什么?
只因法律已死,若不是有韩明这样勇于“矫正”法律的检察官,十三岁的受害者岂不是白白死去?
这几年来,未成年人欺凌和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而每次都有未成年人保护的案例出现,这不是很讽刺吗?
其实仔细想想,就会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谋杀、暴力等行为,有“纵容”的倾向。它保护的是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因为大多数时候,受害者才更需要保护。
正常的孩子,都是规规矩矩地上学,根本不需要法律的特殊关照。只有那些使用暴力和犯罪的孩子才需要法律来约束。这也是为什么法律保护罪犯的原因,告诉他们,不到12岁的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下的人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么,这条法则是为了谁而定的?
法律要求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加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所以死者保护不了,那就保护活者吧。这种看似公平的做法,却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在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法律是否应当向受害的一方倾斜?就像《第二十条》中所说的,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意外受伤,法律是否应优先保护见义勇为者?
我们来看看古代“矜老恤幼”对孩子的保护。
唐朝有一部名为《唐律疏议》的法律,将未成年人分为15岁以下、10岁以下、7岁以下三种,根据情节轻重,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不同程度的减轻。但“十五岁或十一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蓄意杀人,则应依法惩处。”《旧唐书》记载,开元廿三年,十三岁的张瑝与十一岁的张琇联手,杀死了杀父仇人。
百姓们都觉得这对兄弟是情有可原的,他们的孝心很感人,不应该处死。但是李林甫却认为“国法不可纵复仇”,唐玄宗对此也表示赞同。他们分别是13岁和11岁,但他们杀死了一个成年人,所以他们都被判了死刑。
此事暂且不提,我要讲的是李林甫以“国法不可纵复仇报”为根据,如果宽宥二人,必有人效仿报复之举。所以,如果我们国家对三个犯了罪的学生网开一面,那就是国家允许未成年人犯罪了,也是一样的道理。
再来看清代对儿童的保护。
清代法律基本沿袭了唐宋律,只是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皇帝才会介入其中,从而不断地修改法律。
例如清代著名的“丁乞三仔案”:
雍正十年,丁狗仔带着十四岁的丁乞三仔去挖土,丁狗仔见丁乞三仔年纪小,命他挑一只沉重的篮子,向他掷土,丁乞三仔拾土回掷,正中丁狗仔腹部,将他打死。
“根据《大清律例》中的‘斗殴杀人’一节,丁乞三仔应该被判处死刑,但雍正皇帝觉得丁乞三仔是受害者,理应从轻发落。
从今以后,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事情,一律按《丁乞三仔案》处理。
乾隆44年,一名九岁的孩童,因向同龄孩童讨要葫芦豆,没有得逞,便将对方一拳打死。乾隆皇帝认为,这孩子虽只是个九岁的孩子,但为一件小事就杀了人,不应减轻其罪责。很显然,这并不是什么“死法”,而是“情理”与法理的结合。
因此,在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情况下,法律的天平应偏向善良和有理的一边。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那就应该从重处罚,不管施暴者的年龄和地位,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
乾隆判了九岁的孩子死刑,已经是很重的惩罚了,按照律法,十岁以下的孩子是可以从轻发落的,但是被杀的孩子并没有做错什么,他只是不想把自己的财产分给别人而已。
那位邯郸的学生,手机里存了190元,他做错了什么?被欺负了这么久。给予同等的保护就是对弱者无保护。保护杀人犯,就是对弱者的不保护。这根本就不公平。
“法不应该向不法倾斜”!
如果不执行死刑,那就是纵容未成年犯了罪。希望这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案,能够像第20条那样,被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