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果不其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超级星期二前一天公布了有关川普竞选资格的判决。
以9比0判决:不能将川普从选票上除名。
以5比4判决:执行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款的权力属于国会,由国会通过立法行使。
我大致看了一些判决书,并从中挑选了一些内容。
判决书的开头这样写到:一群科罗拉多州选民辩称,唐纳德·J·川普正寻求成为今年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但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款禁止他重新担任总统。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认可了这一看法,并命令科罗拉多州务卿将川普从州内共和党初选名单上排除,且忽略掉任何在选票上以“手写写入名字”方式投给川普的票。前总统川普基于几个理由挑战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决定。因为宪法让国会、而不是州,去执行第3款的有关联邦公职及其候选人的规定。因此我们推翻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在判决中,最高法院援引了第14修正案的其他条款,并且引用了当时通过这条修正案的参议员的话,来证明应当由国会通过立法来决定如何执行该修正案。
“宪法授权国会来规定那些决定应当如何做出。(第14修正案)第五款授权国会通过‘适当’立法去执行第14修正案,当然这种立法也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在第14修正案成型时,参议员霍华德说:‘第5款赋予国会一项监督该修正案所有条款都能得到忠实执行的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州有权就州内公职的任职资格等作出规定,但是州政府的这一权力不能延伸到联邦公职及其候选人层面。
它这样写道:“在我们的联邦系统中,国家政府(指联邦政府)只拥有有限的权力,州与人民保留其它权力。在这些由各州和人民所保留的权力中,有一项权力便是各州的自治,尤其是,各州有权规定本州公职的任职资格以及选举方式,且不受外部干涉。”
然而,这种权力不能延伸到联邦公职及其候选人身上,因为联邦官员将其‘职位的设立与职能归功于全体人民的统一呼声,而不是一部分人民的。’因此有关他们的选举与任职资格,都必须是由联邦明确委托给各州的,而不是由各州自己保留。
除了上面两种理由外,最高法院还找到了其他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款本身也暗含了由国会来规定此项事务的意思。
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款的末尾一句说国会两院可各以三分之二多数,取消对叛乱者任职资格的限制。该条文没有对国会的此项权力加以限制,国会可以随时行使此项权力。在历史上,国会有时候也会行使这项“赦免权”,以让人们选出的人可以担任公职。但是,如果州一开始也可以自由地行使第3款的权力,去禁止某人参选联邦职位的话,那么国会可能就不得不去行使“赦免权”,以让某人继续参选联邦职位。
由此可以看出,假设各州有权行使禁止某人参与联邦选举,但最后的最后,该问题还是由国会说了算。如果同一个问题,既可以由州来决定,又可以由国会来决定,但最后还是由国会说了算的话,那么很显然,这项权力就是属于国会的。
历史上,从未有州执行第14修正案第3款的先例,原告与被告都承认了这一点,这在判决书中也有写明。
而在宪法第14修正案通过后,国会却很快就开始实践自己的新权力了。1870年,国会便通过了《1870年执行法》,授权联邦地区检察官在联邦法庭上对叛乱者提起民事诉讼,以其违反第3款为由,禁止其担任联邦与州的非立法职务。并且该法还将叛乱者担任或试图担任公职的行为定为联邦罪行。
因此,除了上面提到的国会“赦免”叛乱者,允许其担任公职的先例以外,国会还曾通过法律来执行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款。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原因,不过都不如上面提到的这些法律方面的原因更有说服力,因此此处就不赘述了。
有四位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走得太远了,她们是最高法院的四位女性大法官。
巴雷特大法官的协同意见写得很短,她说:
“这个案子不需要我们来解决这样一个复杂问题,即联邦立法是否是执行第14修正案第3款的唯一方式?”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卡根大法官、杰克逊大法官则认为:该判决为其他的联邦层面的解决方式关上了大门。
我经常会看到一些人攻击大法官,我仍然需要强调的是,大法官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释宪法,他们不需要效忠任何人。任何要求大法官效忠某一理念、甚至某一个人的想法,都是极端错误的。然而,这种说法在中文网络里,却非常泛滥。
美国的宪法是简明扼要的,里面的门道非常多,可值得解释的空间非常大,毕竟,这是一部成文于两百多年前的宪法,这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宪法。除去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外,这部宪法就只增修过17次,其中还有一些是互相抵触的(比如禁酒与取消禁酒条款,当然,以后面通过的取消禁酒条款为准,禁酒条款无效)。我们举个例子,如何解释宪法第二修正案中所提到的“武器”呢?枪支是武器,核武器也是武器,航空母舰也是武器。
所以,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在一些人的看法中,似乎最高法院应该充当一个政治机构,而不是一个司法机构。这种看法,应当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