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语有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先来听听当事人双方是怎么说的。
女企业家方:
有媒体报道:少数民族女企业家马艺珈伊,为贵州六盘水承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幼儿园、小学等10个政府项目后,持续讨要工程款8年未果。2023年年末,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听证会召开当天,她被地方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该女企业家称“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府共欠企业约2.2亿元”,“区里要以1200万元化解所有2亿余元的债务”,并称“野玉海管委会某某、森林公司(水城区政府的平台公司)领导某某等人多次带领材料商等债主几十人,辱骂我、吐口水、软禁我,到我办公室喝酒撒尿、打砸、泼油漆。可是,明明是水城区政府欠钱不给啊。2022年8月20日我被殴打全身软组织挫伤、左肋骨骨折,右腿膝关节至今不能正常行走。”
为了要回工程款,女企业家方除了打官司、与政府部门进行协商外,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核实,女企业家的律师等人曾在微博、抖音发布相关债务、诉讼信息。律师还曾将举报水城区政府某官员的信,邮寄给了这位官员本人。举报内容则涉及欠债不还、非法解冻、大量资金去向等问题。
当地政府发文回应:
女企业家方承建的10个项目的具体紧张和费用支付情况:
经法院判决或审计的项目8个,金额11775.52万元,目前已支付11538.9万元;未付金额算下来:两百多万;
未审计项目2个,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金额约4557.19万元,目前已支付3131.7万元;未付金额算下来:一千多万;
政府方阐述女企业方具体涉嫌寻衅滋事的事项:
1、2022年10月,马某某为讨要有争议的工程款雇佣耿某某、方某某采取安装GPS定位器等手段跟踪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2023年9月以来,马某某、侯某某等人编造虚假信息,安排洪某某等3人、雇佣屈某某等5人在网上恶意炒作、在公共场所张贴不实大字报和抛散传单。
因马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202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对其依法逮捕。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正在依法办理中。
我们来分析他们的自述:
《中国经营报》中说:“生效判决、执行裁定等材料显示,至少有4笔经诉讼确定的债务总额为6954.63万元。而企业统计认为,另有项目欠款15247.66万元,即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府共欠企业约2.2亿元。而地方政府一份汇报文件则承认有9000余万元欠款。”
按照《中国经营报》的报道,其所说的2亿,可能指15247.66万元(企业方统计的)+6954.63万元(经法院4份生效裁判确定的)。那份记者看到的政府承认欠9千多万的文件,需要查验文件日期,因为付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不知道那份文件是什么时候的。
已经经法院判决的项目,应该是双方都没有争议了,那么也就是至少6954.63元是没有争议的,当地政府自述目前已支付11538.9万元(法院判决和经审计的项目),那么记者所述的2亿中应当至少要减掉其看到的法院判决的金额。那么未付金额,应当是没有两亿元。
双方对于除法院判决之外的项目的金额应该是存在重大分歧,经审计的项目,问题理论上来说并不大,《中国经营报》的报道也未提及经审计的项目金额存在问题,侧重在说未审计的问题,在报道中说:“一直以来,森林公司、野玉海管委会拒绝支付的理由是:项目未经审计”,那么应该分歧最大的是未经审计的两个项目,根据官方的披露,确实有两个项目未审计,不过官方说即便没审计也支付了三千多万。
至于未审计的理由,报道中说是:“唐某怀疑,森林公司拒绝审计,与该涉嫌骗取贷款行为有关。”那么也就是说该项目未审理,女企业家方认为是森林公司拒绝审计,官方未披露未审计的理由。
如果要审计了,才能付费,一方拒绝审计,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如果双方有重大分歧,那么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总归有办法能解决,不可能因为一方拒绝审计,这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就一直被卡着,没有法律途径解决的,只是走司法程序,需要证据,在工程案件中,人员一些材料、结算操作并不是非常规范,有些证据可能存在问题,女企业家认为政府应付的钱,跟政府认为自己应付的钱,以及跟法院判决政府应付的钱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
如果是因为这种可能的差异,导致女企业家心生不满,不走法律途径,而是采取过激手段想逼迫政府按自己要求的金额付款的话,那有违法治精神;
如果政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骗人干活了,还不付钱,人家没办法想尽办法讨债,虽然手段可能过激了些,但这样就将人家以寻衅滋事罪批捕,那也太过分了,毕竟人家有冤在先。
根据政府的通报,对于未经审计的两个项目,企业也是付了三千多万,如果当地能够提供10个项目对应的付款凭证,那么应该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