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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以276万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了6套别墅,但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年后,房价暴涨,男子准备将房子脱手,大赚一笔,哪曾想,别墅里面已经有了住户,称这房子是开发商卖给他们的。

(来源:央视财经)

到了房子跟前,秦先生却怀疑自己找错了地方,20多年前,秦先生在房价仅3000多元一平米的时候,购买了6套清水别墅。

那时候,案涉小区还很偏僻,交通也没有现在便利,所以很少有人愿意买这么远的地方。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是生意人的原因,秦先生的眼光很长远,他觉得外滩就那么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市中心一定会往外移,到时候这些别墅就值钱了。

关键是,当时他手里有一大笔闲置资金,没有投资的地方,既然普通人还没有发现房子将来会升值,那现在入手,是一个很好的时机。

就这样,秦先生从开发商手里,以一定的折扣价购买了6套别墅,秦先生员工得知后,觉得这个价格很划算,从秦先生手里买了2套,并办理了过户。

而剩下的4套,因为某些原因,秦先生在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时,就离开上海,回到浙江的公司,时间一晃就是20几年。

在秦先生看来,购房合同已经签了,钱也付完了,开发商也向他交付了房子,这事已经办完了,可等到要处置房产的时候,秦先生发现事情根本不是他想的那样。

秦先生上前敲门,过了一会儿,门开了,现房主出现在门口。

他一脸莫名其妙地看着秦先生,问:“你是谁?为什么来这里?”

秦先生愣住了,他解释说:“这房子是我的,20几年前从开发商处买的,我没有卖给任何人。你是从哪里来的?”

现房主也感到困惑,他告诉秦先生,这房子是他买的,并强调说是从开发商手里买的。

有网友表示,正常来讲,不可能20年不办过户登记,之所以发生这种事情,多半是秦先生有问题,当时不敢登记,发现房子被卖也不敢声张。

现在觉得风声过了,儿女和财产都润出去了,绿卡也搞定了,才委托律师起诉。

也有不同意见说,什么富豪,就一个炒房客而已,20年,做什么生意也不如上海买房回报率高。

1、开发商一房二卖违约了,一房二卖必定面临无法向其中一个买家交房的问题。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争议,问题的关键是,开发商要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是把购买款退给秦先生,还是其他?

2、这4套别墅现在应该属于谁?是秦先生,还是现房主?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规定的意思是,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买卖合同的,在没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数个买卖合同均应为有效合同。

开发商把卖给秦先生的房子,又卖给现房主,签订了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关于谁能获得该处房产。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规定: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在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谁先办理过户登记,这房子就是谁的,现房主先于秦先生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案涉别墅属于现房主。

秦先生呢,他没办法获得别墅,但可以基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有不同意见。

一审法院按照秦先生起诉的房价,判开发商赔偿秦先生1220万余元。

开发商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改判开发商赔偿秦先生150万余元。

正常来说,二审是终审判决,事情到了这里就结束了,实际上不一定。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收到二审判决后,秦先生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了再审,上一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的条件,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再审之后,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的赔偿12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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