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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楼栋加装电梯,顶楼女子算了一下需要交8万余元,认为不合算,拒绝参与,3年后,女子又想以8万余元取得电梯的使用权,遭到邻居拒绝,女子气急败坏,先是用震楼器制造噪音,后又用特制防盗网锁死电梯入口,未果的情况下,又一纸诉状将同楼栋的10户邻居起诉至法院。法院怎么判?女子杨某,所在小区是个老旧小区,其所在楼栋共8层,每层两户共16户,她则住在顶层。因为没有电梯不方便,后来便有不少邻居提出加装个电梯。杨某起初也想加装电梯,但是得知加装电梯需要67万元,16户人除了自己家,只有10户人同意加装,如果她也同意需要支付8万多元,觉得不合算,便明确表示弃权。随后剩余10户人自行出资筹建了电梯,同时还签署了电梯使用与管理公约,明确约定10户人共同出资、共同承担电梯的后续维护费用,其他未出资的住户,不出资不能使用电梯也不承担电梯后续的维护费等。而如果不出资的住户以后想要使用,需要征得10户人的全部同意并进行补偿。

3年后,杨某改变主意,想要申请加入并同意缴纳原定的8万余元费用,结果遭到了拒绝。

杨某多次与邻居协商未果,先是用震楼器制造噪音,后又用特制防盗网锁死电梯入口,仍未达到目的的情况,又一纸诉状将同楼栋的10户邻居起诉至法院,要求以8万余元取得电梯的使用权。

法庭上,杨某认为电梯虽然是10户邻居出资所建,但是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依法其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认为10户邻居拒绝自己加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认为自己同意按照8万余元支付电梯使用费,10户邻居就不能拒绝。

而面对杨某的控诉,10户邻居则提辩称:

杨某可以加入,但是有三个条件。

第一,彻底解决厕所排气、漏水以及顶楼平台等问题。

第二、杨某在协商加入电梯一事上,态度恶劣、行为粗暴,协商过程中不仅用震楼器制造噪音,扰乱大家休息,还先后两次定制不锈钢防盗网及U型锁封堵一楼电梯入口,杨某必须道歉。

第三、电梯筹备过程中,曾多次征询杨某的意见,杨某的明确表示拒绝。筹备过程中,十户出资业主遇到了重重困难,也承担了很大的不确定的风险,从筹建电梯至今已三年多,杨某不承担风险就享受现成收益,对十户出资业主极不公平。

同时因为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等因素,杨某需要补交电梯使用费25万元,方可使用电梯。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10户邻居有关排气、漏水等其他诉求,与本案审理的电梯使用问题无关,双方当事人可另行处理争议。

而本案焦点有二、第一是,杨某没有出资,能否以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电梯使用权?第二则是,若杨某有权以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电梯使用权,其应支付多少对价。

就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

涉案电梯在建筑区划内,应属该梯号业主共有。杨某作为业主之一,对该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请求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电梯使用权,于法有据。

同时认为允许杨某加入使用电梯,不仅可以为更多人提供通行便利,实现电梯使用价值的最大化,而且有利于改善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就第二个问题,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杨某想使用电梯,就应当支付合理对价。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存在涉及利益多、筹建难度大、建造成本高等制约因素,一部电梯从筹建到建成往往历时几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杨某先是在电梯筹建时主动放弃出资,后又在电梯建成两年后提出使用电梯,并在协调使用电梯未果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封堵电梯入口,严重影响该梯号业主出行,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应予谴责。

综合考虑十户业主出资增设电梯的风险与回报,杨某所有的房屋因增设电梯所带来的通行便利和升值空间,以及杨某封堵电梯入口的恶意行为,法院酌定杨某应支付的电梯使用费按原应出资金额的2倍确定。

最终判令杨某向10余户邻居支付17余万元后可获得电梯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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