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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一老人于89年时,在银行定期存款2000元,银行承诺30年后可取款本息72万。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到期后老人去取款却被告知,只能领取4000元。老人不服,与银行打了3场官司均败诉。

(来源:吉林省高院)

杨大爷年轻的时候曾服务于一家国有企业,勤勤恳恳地度过了大半辈子。你知道吗?岁月不仅给他带来了满脸皱纹,更在他心底留下了深深的痕迹,那便是对未知的渴望和追求。

1989年某天,杨大爷下班途中经过一家银行时,正排队办理业务市民的谈话内容,引起他的注意。

杨大爷小心翼翼地插进队伍中,靠近身边那位满脸兴奋的男子。对方似乎看出了他的心思,笑着告诉他,说这家银行正推出一项叫做“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的活动。杨大爷被这个消息震住了,眼中闪烁着激动的光芒。他决定要弄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当他走进银行咨询后,发现这居然是一个长达30年的“周期烧脑存款”计划,只需存款1000元,30年后就能取出高达36万元的现金。

没错,你没有听错,36万元!这是多么惊人的数字啊!杨大爷忍不住问:“真的吗,我怎么感觉像是天上掉馅饼呢?”

负责讲解的工作人员非常耐心,详细解释了活动的具体规则,表示每三年就会按照国家当年公布的最高的储蓄利率进行计算并返还利息,然后利息连同本金再自动转入新的定期。

意思就是说,如果你愿意参加这场长达30年的存款计划,那么银行会按照这个规则,每隔三年为你进行一次利息转存,真正实现了利润倍增的效果。银行之所以能承诺存款1000元,30年后能得到36万元的回报,正是因为这种“闭环计息”的策略。

听完这些,杨大爷似乎已经做好了决定。他急需找人商量这事,这是件大事,不是儿戏。于是他立刻赶回家里说服妻子。而他的妻子,正如所有听到惊悚事件的普通女人一样,满脸都是难以置信的表情。

杨大爷接着跟妻子详细阐述了这个“投资”的好处,每隔三年银行就会帮他们进行一次稳定的增值,可谓名副其实的利滚利,只要他们现在咬咬牙过日子,以后夫妻俩的老年生活,基本上可以衣食无忧了。

看到丈夫如此热衷此行,他的妻子最后也同意了他的计划,并答应这笔存款只可用作晚年的生活费用。

怎奈杨大爷当时每月的工资金额只有区区100多元,扣除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之后,余下的恐怕寥寥无几。值得庆幸的是,当时妻子账上恰好还有1000多元的存款,但与定期存款2000元的目标还有些差距。

为了筹到余下的资金,杨大爷费尽周折向同事朋友借钱。终于,在等待和盼望中,杨大爷夫妇带着满满的期待来到银行进行存款并顺利取得了存款凭证。

然而事情并不如意,30年后杨大爷满怀期待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却被告知只能取款4000多元,而这其中还包括了本金和利息。

杨大爷得知此事,犹如五雷轰顶,血压急速上涨,无法接受事实。多次讨要未果后,杨大爷告上了法庭,强烈要求银行履行承诺为其兑付72万元本息。

银行收到法律传票后,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举证称:

首先,杨大爷存款时间为1989年。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5条已经明确规定,银行等储蓄机构应当将定期存款最长期限调整为5年。

其次,既然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对定期存款上限有了明确规定,银行就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及时调整。

因此,在银行一方已经通过登报纸和登广告等方式,广而告之包括杨大爷在内的所有储户的情况下,就代表银行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后,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综上,银行的代理律师认为,自1993年上述《规定》执行后,银行与杨大爷之前的合同约定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并按照正常活期利率计算。

也就是说,在93年之前,杨大爷的定期存款才可以按照原约定利率计算,之后就是活期存款,所以即便是20多年后的今天,2千存款只能取款4千多元。

可法院认为,代理律师只说对了一半。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确实应当予以撤销,但根据公平原则,这个过错责任不能让杨大爷一个人承担。即银行高息揽储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判定银行支付杨大爷本息1.1万元。一审宣判后银行非常满意,毕竟对比起76万,他们已经很知足。可杨大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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