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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钱和父亲有啥关系?”北京,男子欠银行信用卡不还,银行多次打电话向男子父亲催收欠款。父亲认为,儿子欠钱与自己无关,银行频繁拨打电话让我还钱,是侵犯我的信息权和隐私权。父亲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公证费4080元,精神损失费1元,并要求银行书面赔礼道歉。

(内容来自: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张浩最近不堪其烦,自己的手机总是收到莫名其妙的电话。

张浩办了两张电话卡,一张用于工作联系,一张用于家庭内部使用。

在家里用的这个号码,就是为了下班后的清静,从未告诉过别人,不知为何频频接到银行电话。

有个号码显示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来电,张浩压根就没在这个银行办过卡,难道又是在推销业务?

由于同一号码连续拨打,张浩忍不住接通,想听听这么锲而不舍的来电到底要干什么。

电话一接通,对方称自己是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张浩的儿子张楠曾在此银行办理过一张信用卡,现在已处于透支状态,希望张浩为儿子偿还信用卡欠额。

张浩以为是诈骗电话,随即挂断。

谁知银行继续拨打,接着上次的话题继续向张浩催收儿子的欠款。

张浩数了一下,自己总共接到信用卡中心拨打来的电话13次,其中,自己接通了3次。

张浩并不知道儿子何时办了信用卡,也不知道儿子把自己电话号码预留在了银行。

在这期间,除了银行电话,更有一个另外的电话,就是银行委托的金融公司,数次来电进行催收,一天之内拨打张浩电话6次之多,对此,张浩并没理会。

面对银行和金融公司的不断电话轰炸,张浩感到烦闷异常,焦虑、担忧,扑面而来,平日安宁的生活氛围被打乱。

家庭内部使用的手机又不能随意关机,怕家人有事联系不上,面对如此频繁的催收电话,张浩感到心力憔瘁,心情格外紧张。

张浩的作息彻底被打乱,焦虑失眠,电话铃声不断响起,张浩的神经时时处在一惊一乍之中。

张浩想着只要自己不理,不接,银行就会停止骚扰,谁知银行毫无停止打扰的意思。

张浩忍无可忍,一怒之下,以该银行侵犯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并对自己实施变相催收,严重破坏公民安定、安宁的生活环境为由,将银行告上法院。

张浩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1元,公证费408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1、张浩认为,自己这个手机号码只用于家庭内部日常生活的联系,从未向外公开过,本人并未提供该号码,用于催收他人欠款。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

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

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张浩认为银行信用卡中心获取的信息,涵盖了个人隐私的内容,侵犯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银行及信用卡中心认为,银行是从张浩的儿子申请信用卡时,所填的信息中获取到的张浩电话号码,属于合法收集信息。

银行并未向社会公开张浩手机号。

银行向张浩催收账款是正常催收,拨打电话是正常催收信用卡欠款,银行与金融公司,是监管允许下的委托催收关系。

2、张浩主张:银行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对自己实施变相催收,严重破坏公民安定、安宁的生活环境。

银行为催收欠款,信用卡中心拨打张浩手机高达13次,其中张浩接通了3次,并和银行进行了沟通。

张浩手机号码被频繁拨打,造成张浩心情紧张和焦虑,生活环境的安宁遭到严重损害。

银行信用卡中心,利用张浩手机号码,催收他人欠款,超出了正常合理的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定:

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张浩的隐私权,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融公司虽然也拨打了张浩手机号码,但是金融公司的拨打,是通过银行系统功能自动拨打的,并且未能接通,金融公司对此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银行信用卡中心,非独立的法人单位,所以,银行信用卡中心,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张浩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程度,法院不支持张浩要求精神赔偿1元的诉求。

法院判决:银行及信用卡中心对张浩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浩公证费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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