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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遭女租客欠11.5万元租金,男子找对方索要时对方却表示:我丈夫签的合同,我没授权,跟我没关系!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房东直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1年的店铺租金11.5万元及滞纳金,法院判了!

在繁华的上海市,张某拥有一处得天独厚的店面,平时通过网络发布出租信息。有一天,刘某打来电话询问是否有租户,张某热情地回答说:“还没有呢,你如果现在租的话,签合同的话还能给你优惠点。”(文中皆为化名)

听到能有点优惠,刘某心生兴致,但她在外地出差,但她还是决定让丈夫王某前去看看。次日,王某来到了张某的店铺,通过视频让刘某远程参与。反复观察后,刘某对店铺非常满意。王某代表妻子刘某与房东张某签署了2年的租赁合同署名刘某,租金一年交一次。

刘某最初按照计划进行了店铺装修,开设了一家服装店。然而,不幸的是,生意并不如意,一年多后,她和丈夫王某突然决定关店,回到老家。张某多次电话催要租金无果后,亲自前去店铺,却发现店铺已经空无一人。

张某愤怒之下,毫不犹豫地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一年多的租金11.5万元及滞纳金。然而,法庭上发生的事情却出乎他的意料。

刘某在法庭上辩解说,租赁合同上的“刘某”并非她亲自签署,她也没有进行过任何授权。她强调这是王某与张某的事务,与她无关,因此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再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和房东张某签署了合同,就应该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按期缴纳房租,不租赁时提前说明,解除合同,如果没有就要承担违约的赔偿。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 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是刘某的丈夫代替刘某签署的合同,但租赁的店铺是夫妻共同经营,属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范畴。所以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经法院判定,刘某支付房东张某1.5万元及相应的租金滞纳金。(案例来源:上海高院)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的法律教训是:夫妻双方再实施日常生活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都要法律效力,做人更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该缴纳房租时就应该正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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