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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太恐怖了!”男子去了国外,忘记信用卡欠款3.7万,多年后回国办理按揭贷款,征信被拉黑,万万没想到,14年未还,3.7万就涨到40万,银行回复,曾联系你超过500次,这个金额没问题,大家说合理吗?

  • 01、案情回顾

上海张先生,在一家外企上班,交了外国女友,申请外配,去了国外生活。他的父母刚刚退休,身体挺硬朗,为了儿子前程,他们并没有阻止。(文中人名是化名)

从2008开始,张先生就离开上海,去国外生活,并且在那结婚生子,他的父母,帮他们带孩子,也在国外生活几年,后来老两口就回国了。

14年过去,父亲突发脑梗,张先生回国,帮忙医院照顾。

这时候老两口提到,他们年龄大了,他是家中独子,希望能留在国内。

他和妻子协商好,就决定回上海生活。

家里老房子有点小,他决定把老房子卖掉,置换一套大房子。

万万没想到,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你的个人征信已全部拉黑。他十分郁闷,到银行咨询。

银行工作人员说:“14年前,你的两张信用卡,欠款3.7万,由于14年迟迟未还款,现在已经滚到了40万。”

张先生听完,直接惊掉下巴,他说:“我当时本金3.7万,40万减去本金36.3万,再除以14年,每年利息2000多,这我不接受。”

办理信用卡负责人解释:“我们在14年期间,通过短信,电话,上门,等多种形式,联系超过你500次。

客户欠款金额,是欠款额,银行利息,违约金三部分构成。”

张先生并不认同,这个违约金,也太恐怖了!站在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

  • 02、案情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欠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确实贷款3.7万,可是他出国之前,都忘记这件事。按照合同的约定,就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人民民法通则》第179条规定:信用卡逾期未还款的出现,银行有权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并可以对逾期未还款的产生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两者违约金。

在这个案件中,张先生14年无还款,银行在这期间,通过短信,电话,上门,等多种形式,都没有联系上他,因此,银行是有权,要求偿还本金,利息,以及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多少,张先生请了律师,还在和银行协商当中。

对于这件事,也给大家一个启示:使用信用卡时,千万不要透支,也不要长时间不偿还信用卡欠款。

一定要避免利息累积,个人征信受损。一定要量入为出,按时还款。

对于这件事,大家都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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