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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虎

星岛湖,又名洪潮江水库,位于广西北海市、钦州市交界处,湖内多岛,曾作为电视连续剧《水浒传》中的水泊梁山拍摄地。2012年以前,星岛湖的水质低于三类水准,游泳皮肤发痒,水颜色发黑;如今已从劣三类提高到了二类,而且被列为城市饮用水备用资源。

CCTV《科技苑》栏目曾在2017年12月19日报道:其奥秘在于星岛湖探索出了“净水养鱼”的新模式,即通过在水体中养殖鲢鱼和鳙鱼这样的滤食性鱼类,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与此同时,养殖户也获得大丰收。

中央电视台《科技苑》栏目公号文章

2018年12月,中科院院士、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桂建芳率领专家组一行7人就广西水面生态环境修复及净水渔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时,亦对星岛湖大水面生态环境修复、净水渔业项目表示认可。

然而,这个被媒体赞誉、与科研院所合作并获得了科研经费资助的“净水养鱼”项目却突然急转直下:2020年6月8日,北海市政府发布《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洪潮江水库水产养殖合法性问题核实结果的公示》,认定洪潮江水库绿色生态放养项目未办理水产养殖证,违反了我国《渔业法》。又一个月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当初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公司法人代表陈旭被刑事拘留。

如今,陈旭被认定为“黑老大”,一审获刑25年。

01

与水库管理局合作七年后,民企老板突然被判重刑

出身于1967年的陈旭,北海市合浦县人,早年曾在海南、越南经商,2011年8月创办了广西洪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洪旭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生态农业观光项目开发,对种植业、养殖业的投资,对土壤、水质改良项目的投资。

陈旭(右)向央视记者介绍星岛湖里养殖的鳙鱼。图据公众号“科技苑”

2020年7月5日,陈旭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2022年10月31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旭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盗伐林木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淫乱罪、行贿罪等,被判有期徒刑四十六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十多名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

广西洪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刘虎 摄

陈旭被抓之前,洪旭公司已经在洪潮江水库惨淡经营了7年,至今仍是亏损。正是这个项目,成了公诉机关指控的重点。陈旭被判决所犯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洪旭公司被指控成了黑社会组织的依托。

公诉机关指控,洪旭公司在没有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22日与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李福波签订《绿色生态鱼种放养综合合作协议》,事后陈旭向李福波行贿。为了达到非法控制洪潮江水库的目的, 陈旭授意同案被告人吴业伟、何继声安排罗体伦、何方文等人驾驶洪旭公司的快艇,对水库渔民的捕渔网大肆破坏。

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刘虎摄

公诉方指控,2012年5月8日,被告人何继声等人割渔网时被钦州市那思镇渔民围堵驱赶,何继声等人弃船逃跑,渔民扣押三艘洪旭公司船只回那思镇。陈旭、吴业伟、何继声等人召集超过100名社会闲散人员,包车前往那思镇镇政府聚众“晒马”示威,索要被扣船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事件标志着以陈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公诉方称,除了和那思镇的渔民发生冲突,陈旭以承包洪潮江水库为由,使用威胁手段强行霸占易广平等人经营的“纸厂码头”。利用派出所、交通局航运所的工作职能,以运木船为“三无”船舶为由进行扣押,并敲诈勒索木材向公司缴纳“清理费”,迫使庞启富放弃经营“十二叔码头”。其还和经营“东坝头码头”的易广赐、易广奔等人发生冲突,从而垄断了洪潮江水库码头经营,奠定称霸的地位。

洪潮江水库(又名星岛湖)。刘虎摄

公诉方认为,陈旭以洪旭公司为依托,先后招募了被告人罗体伦、何方文等正式员工,同时纠集被告人何继声等人作为公司非正式员工,逐步形成了以陈旭为组织者和领导者,同案的十多名被告人为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02

政府项目补贴、科研经费成了“黑社会组织经济特征”

笔者留意到,判决书并没有正面提及洪旭公司和多个科研院所开展“净水养鱼”项目课题合作情况,以及在水面生态环境修复领域带来的积极意义。反而在表述黑社会组织的经济特征时,将洪旭公司合法获得的政府补贴以及科研院所提供的科研经费,作为了其罪证。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刘虎摄

比如: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审批表、北海市2019年专利奖励专项资金、北海市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材料证实洪旭公司以发明专利申请专项资金5000元系罪证。

课题任务书、课题申报指南、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广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广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通知、2017年广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科技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等材料,证实广西水产研究院、洪旭公司、华南农业大学共同承担《水库净水渔业关键技术及模式创新示范》课题,广西水产研究院分别支出51万元和68万元课题经费给洪旭公司,同样是罪证。

广西山区综合技术开放中心与洪旭公司共同承担的《农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试点示范》课题,陈旭在课题组内,课题通过验收,广西山区综合技术开放中心支付给洪旭公司10万元;2018年市本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项目扶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贰份、验收材料、请示等材料,证实锐腾合作社共获得10万元补贴(第二被告人何继声为锐腾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仍然是罪证。

科研经费成了公司的罪证,陈旭等多名被告人及家属无法理解和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多名被告人家属称,如果公司获得的这些科研经费非法,那么上述多家科研院所是不是也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03

“最穷的”黑社会?查封公司账户24万余元、18名被告人账户金额不足3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多名被告人不服,向北海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3年11月30日,陈旭的家属向多个上级部门写信,反映案件情况,称一审法院认定陈旭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危害特征,陈旭的行为“一个也不符合”。

一、洪旭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法人组织,不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陈旭的家属称,洪旭公司为落实北海市北政办[2007]第171号文“洪潮江水库养鱼改水的长效治理措施”要求,经水域主管部门北海市水利局同意,于2011年11月22日与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签订了《绿色生态鱼种放养综合合作协议》。先后投入资金2300多万元,投放了大量的绿色生态改水鱼苗。

洪旭公司和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签订的合作协议(部分)。受访者供图

经过八年多的生态改水护水,其治理措施经广西水产研究院、广西科协、广西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所长期的跟踪检测研究,效果明显,得到了中科院、环保部、水利部珠江委等有关专家的肯定,改水效果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

2013年至2014年,洪旭公司承担了自治区的科研课题——洪潮江水库生态修复增养殖技术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被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2014年项目课题获发明专利两项,洪潮江水库渔业生态养殖技术集成应用(科技创新桂财[2013]46号)。

洪旭公司被列为国家星火计划实施单位。刘虎 摄

2017年10月,洪旭公司又承担了2017年第二批广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开展大水面养殖关键技术示范和研究与探索,由广西水产研究院,华南农业大学和洪旭公司共同承担,项目总投资735万元(其中广西财政专项补助335万元,公司自筹资金400万元),全部项目均已落实到位并在实施中,至目前止,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专利证号第3201495号)。

因此,起诉书认定“陈旭以洪旭公司为依托,在没有取得水滩涂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李福波签订《绿色生态鱼种放养综合合作协议》,非法控制洪潮江水库”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人吴业伟是洪潮江水库管理局根据合作协议委派到洪旭公司协助工作的人员,不是洪旭公司的员工。被告人罗体伦、何方文是洪旭公司招聘的员工,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不是陈旭的马仔,不存在陈旭非法控制洪潮江水库的问题。库区“渔民”的网捕行为违法,属于盗窃行为,库区不存在合法的渔民。

二、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

“黑老二”何继声曾经经营的鱼塘,目前已经荒废。刘虎 摄

一审法院认定该组织成员稳定,且超过10人。但是庭审中许多被告人都明确表明不认识陈旭,何谈指挥、领导?事实上陈旭只负责洪旭公司的正常合法运转。多名被告人家属告诉笔者,在众多的被告人中,只有罗体伦、何方文才是洪旭公司的员工。何方文负责驾驶船只,每月工资只有1800元。有的被告人只是被锐腾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何继声请来喂鸡、养鱼的,怎么都不可能是黑社会成员。

三、本案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经济实力特征。

一审法院认定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聚敛钱财达2500万元以上与本案的证据不符,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经济特征的证据包括:

①扣押清单,扣押的是洪旭公司的合法办公用品,查封公司账户共计24万元,洪旭公司的办公用品及账户上的资金均是洪旭公司的合法财产,不能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其余十八名被告人的账户加起来被查封的金额不足3万元。②出示的政府补贴等合作科研经费是公司合法业务收入,不能纳入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③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是洪旭公司的正常业务往来账,支出和收入均能说明合法来源,亦不能认定是该组织违法犯罪所得。④被查封的2套房产属于个人合法收入购买,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认定为该组织违法犯罪所得,而被定为组织者的陈旭个人账户上不足千元。洪旭公司自成立至今,共计投入资金2300多万元,至今属于严重亏损状态。

四、本案不具备黑社会犯罪行为特征。

①2012年5月因船只被非法扣押行为上访那思镇政府的行为是合法行为,目的是想政府机关出面协调被他人非法扣押船只的问题,并不是向政府“晒马”(意思是展示实力)。

②2012年10月何继声、罗体伦、何方文等人与易广奔父子打架事件与陈旭及洪旭公司无关联性,且参与该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已被刑事追责,判处刑罚。

③2013年4月何继声、罗体伦、何方文等人与陈超冠、张作栋撞船事故与陈旭及洪旭公司无关联性,且该事故已经相关部门调查作出处理,不应认定是该组织团伙的犯罪行为。

④锐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芬兰公司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是民事纠纷,是土地承包使用权纠纷问题,明显是以刑事案件为由插手民事行为。

⑤陈旭及洪旭公司均没有经营码头的行为。起诉书认定“2012年至2018年间陈旭伙同吴业伟非法垄断洪潮江水库码头的经营权获利超过28万元”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如果指控属实,经营六年才28万,一年不到5万元,一个月不到四千元,按现在的物价,连一个工人的工资都不够。

⑥洪旭公司向东红公司提出土地买卖意向被认定为强迫交易是可笑的,这明显是民事行为,没有语言上的强迫,也没有行为上的强迫,更没有使用暴力,最后该宗土地买卖并没有交易成功,而公诉机关的认定居然是犯罪未遂。

⑦“陈旭授意吴业伟对刘万春、王大海进行敲诈勒索”与客观事实不符,该两起事件因运输船只树梢掉落水库,对水库水体存在污染,在洪潮江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的打捞赔偿协议,赔偿进入洪旭公司的账户,洪旭公司开具收据。因聘请人打捞掉落水库的树梢,支出了该费用。多年后被认定为敲诈勒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明显是主观归罪。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陈旭敲诈勒索何光海10万元,没有任何证据佐证,属于无事实依据的主观推定。

⑧本案的盗伐林木犯罪与陈旭、洪旭公司无关联性,纯属个人犯罪行为,与任何组织都没关系。

⑨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与陈旭、洪旭公司无关联性。

⑩认定陈旭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开设赌场是要资金投入的,庭审过程没有经过陈旭的质证和发表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把毫无关联的个人的犯罪行为归结到组织犯罪。

五、本案不具备黑社会犯罪非法控制危害特征。

家属称,公诉机关指控“陈旭以洪旭公司为依托的组织长期盘踞在合浦县洪潮江水库,为了达到非法控制洪潮江水库目的,通过有组织实施在洪潮江水库开船巡逻,破坏渔网、设置拦网、禁止养鱼捕鱼、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对库区周边居民即所谓的渔民产生了强烈的心理威慑,形成了对洪潮江水库的区域控制,严重损害当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完全不符合事实。

“公司生态净水渔业项目是合法的项目,对合作水域进行合法有序的管理,有权禁止库区周边居民的非法偷捕行为。库区周边居民认为公司的生态净水渔业项目损害了他们的利益,非法偷捕的行为仍然非常严重,双方利益冲突较大。”

洪旭公司在夜间拦下的非法电鱼人员,可以看出渔船上有电瓶等设备。视频截图

六、认定陈旭犯行贿罪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该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行为。

纪委当年对李福波的受贿等犯罪行为处理过程,陈旭是作为证人,如实陈述了洪旭公司行贿的行为,办案机关已明确不追究行贿的刑事责任。行贿行为发生在2012年、2013年间,即使构成单位行贿罪,本案也已过了追诉时效。

七、陈旭犯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成立。

1、洪旭公司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选择报警处理,在发现“三无”船只进行非法运输时选择向职能部门报案,这是任何公民、法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原公诉机关认定陈旭利用派出所、交通局航运所等职能部门进行犯罪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案涉中的一个水库码头。刘虎摄

起诉书上所列的“纸厂码头”、“十二叔码头”、“东坝码头”都是洪旭公司与水库工程管理局签订协议之前,库区周边居民强行霸占洪潮江水库的资源,根据上落货物方便而进行简单货物吊装、运输,均没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只要在不对水库水质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从事该业务,洪旭公司、陈旭没有制止过任何人从事该业务。

2、东红公司与锐腾合作社的土地纠纷问题与上诉人陈旭无关,与洪旭公司无关,土地纠纷属于民事行为范畴,不应以刑事案件为名干预、插手民事纠纷。洪旭公司向东红公司提出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是民事行为,不是强迫交易行为。

八、陈旭犯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8年间,陈旭、何继声、符泽权纠集他人对芬兰公司位于土瓜村的造林基地处盗伐林木。但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出证据以证明陈旭是如何纠集其他被告人去盗伐该处林木,如何进行销赃分成的,没有其他被告人指认陈旭参与其中。

九、陈旭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成立。

2017年至2018年间,何继声与南蛇田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合同合法有效。起诉书指控认定陈旭授意被告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村民签订承包合同与客观事实不符。从承包土地租金的支付用途来看,何继声的锐腾合作社与陈旭无任何关联性,与洪旭公司也没有任何关联性。

九、侦查机关扣押本案财物的问题。

侦查机关扣押的陈旭或陈旭夫妻名下的财产(包括位于北海城区和合浦县城的房屋各一套),属于陈旭个人或夫妻共同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侦查机关扣押的洪旭公司的财产,属洪旭公司合法财产,且洪旭公司不是犯罪主体,扣押的财产均与所指控的涉案犯罪行为无关,这些财产不属于犯罪工具或违法犯罪所得,应将这些财产依法返还给洪旭公司。

北海市中级法院。刘虎摄

被告人陈旭的亲属认为,该案本质上就是一个被拼凑在一起、毫无证据支撑的案件,存在人为拔高,凑人数,完成任务的情况。家属们希望二审法院讲事实、讲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他们一个公正的判决,不要让某些意图不轨的人得逞,不能让司法权威被利用。

目前,该案还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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