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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一个人的一段话,总体上是正确的,但是里面的内容啊,还是值得我们大家斟酌的。在他看来,我们现在很多的老百姓除了律师谁都不信。不相信法院的判决,不相信公安机关的侦查,不相信国家司法体系,而唯独相信向他们要钱的律师。其实说实话,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我们不否认,很多律师为了个人的私利,通过各种途径,不停的给群众洗脑,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为什么老百姓会相信律师,为什么老百姓愿意一边花钱还选择相信,难道这种情况不值得我们思考么?最后这位网友说,法制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程序正义,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法律的公正,这我就不同意了,也是我想反对他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考虑过没有,所谓的法律是谁制定的?那么所谓的程序又是谁制定的呢?法律都在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难道程序就一定是正确的么?就肯定不会有问题?当然不可能。只要是人定的,就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问题,所以说,这个网友说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法律的公正,这句话是不合适的。在我看来,这个人也许就是体制内司法系统的一员,他过分注重程序的问题,也说明了他受“现代法律观念”影响颇深,有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思想。当然,程序正义有其一定的好处,就是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积极的一面;但是其危害也是相当大的,其一是限制一些正义的行为,给法律实施带来巨大的阻力;其二是给普通老百姓带来了阻碍,导致社会不公;三是给某些群体留了漏洞,损害法律的尊严。

我们所谓的程序正义其实就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案,一旦违反了规定的程序,即便明明结果是正确的,即便有犯罪的事实,但也不能够定罪,因为这种情况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比如刑讯逼供;比如违规收集证据;比如不符合办案规定等等。前者当然是好的,因为如果一旦出现了刑讯逼供,也许会能够将案情查清楚,但是也会出现屈打成招的情况,因而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因此在这个方案我们必须要严守程序的正义。因为这个程序虽然会导致个别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却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好普通人民群众的利益,权衡利弊之下,我们选择程序正义是非常正确的。

但是对于有些情况则不同了,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小偷偷了大量的财物,被警察抓了之后死不承认,后来警方只有公布了一段小偷在某次喝醉之后炫耀的录音,也提供了赃物的埋藏地点,因此被抓了。但是这个小偷的代理律师指责警方执法不当,不应该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偷偷录音,涉嫌程序违法,因此这段录像并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在这个前提之下,通过这段录音取得的赃物自然也不能作数。所以法院最后判决警方程序违法,因录音为非法获取,所以不能做为证据,小偷被判无罪释放。大家想一想搞笑不搞笑?当然,以上这段只是我临时虚构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还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下面这个例子就是真实的了,某个醉驾嫌疑人被抽血时,因为用了乙醇的安尔碘消毒剂对皮肤进行消毒,致抽取血液污染的判决案例。虽然当事人酒精深度达到了341.6mg/100ml,但因抽血过程中程序违法,最后二审被判无罪。其实乙醇的安尔碘消毒剂也就是消毒棉球上的成分,含有酒精。我们想一想,擦一下消个毒就能让备注酒精深度达到严重醉驾的地步么?明明事实上的一个醉驾,就因为一个程序的问题,结果变成了无罪,我只能说这律师太厉害了。对于这个例子来说,大家认为是事实重要,还是程序重要呢?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因为辅警执法权的问题,最后明明是犯罪行为,但是因为程序违法当事人被判处无罪的情况。就比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酒醉问题,如果在一起查处醉驾的案件中,现场执法记录仪显示驾驶员已经涉嫌醉驾,后来抽血化验结果也表明了醉驾,但是最终律师以执法人员是辅警为理由,说明程序违法,难道就不能定罪了么?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就有这样的情况,最后就是因为辅警无执法权的问题,导致当事人逃避了刑 事处罚。大家知道,这种情况对于一般的普通群众来说,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毕竟普通群众不拥有这么多的专业知识,他们也无法有效判断执法程序是否违规的问题。

那么这样一来,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为执法程序其实就是为某些群众量身打造的,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法律处罚的工具?那么这样的程序正义还能够彰显法律的正义么?很显然已经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初衷。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合理的,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来看,在一个田野里,一名辅警在巡逻时见到路上有一辆车开得比较慢,并左右来回偏离路中央,上前查询得知,司机醉驾。因为辅警没有执法权,他难道只能看着?或者任由驾驶员驶离或者逃离?同样在一个田野里,一名辅警在巡逻时见到有两个人在树林里进行不轨之事,上前查询得知,两人正在进行卖淫嫖娼。那么这件事如何处理?因为辅警没有执法权,他难道只能看着?

所以说,执法程序本应成为执法的辅助手段,但就上面的例子来看,反而成为了犯罪分子的护身符,成为某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这很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些例子里,程序正义已经跟法律的正义相违背,已经成为限制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打击违法犯罪现象的阻力了。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我们都要牢记一句话:实事求是。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才能避免我们的很多形式主义的工作,也能有效的避免一些执法人员机械执法,教条执法的问题。就目前来看,我国司法界“西化”的倾向比较明显,就比如这位网友所谓的程序正义,其实也是西方法治思想的一种。

那么我们回到本文开头,再来解释那个现象。之所以现在有的老百姓相信律师,除了一些无良律师之外,在一些大量的正义律师的眼中,不只有正义,也不只有程序,他们的眼中还有传统,还有风俗,还有人情味。他们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会拘泥于教条,也不会机械的理解法律条文。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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