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辽阳,一女子与情人奔现,在出租屋内发生了关系。万万没想到,因情人太勇猛,导致女子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当情人发现异常时,女子已没了呼吸,浑身冰凉,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情人因故意杀人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但情人认为自己没有杀人动机,故提起上诉,希望法院判无罪。
(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子小吴与男子王某相识于网络上,王某是单身,女子小吴有丈夫和女儿。二人聊了半年多时间,彼此互生好感,于是相约奔现。
事发当天,小吴带着自己的宠物狗,来找王某约会,二人一起逛街、吃饭、看电影,一直玩到了下午2点多,然后前往王某的出租屋内。
这孤男寡女独处一室,且小吴和王某都互有好感,于是很快就擦出了火花,二人在出租屋内发生了关系。
期间,小吴称赞王某强壮,这让王某十分自信,于是更加卖力,可万万没想到,小吴的身体也十分敏感,才进行了4分钟左右,就出现了翻白眼,小便失禁的情况。
王某发现小吴的异常后,立即掐了掐小吴的人中,但没有任何反应。王某认为让小吴缓一缓就会好点,于是给她的身上盖了被子,然后和小吴躺在一起睡着了。
晚上8点左右,王某醒来后推了推小吴,发现小吴还没有醒来,但是小吴的身体出现了大便失禁和口吐白沫的情况。王某为其进行了清理,然后继续睡觉。
到了次日凌晨0点左右,王某发现小吴的脸部冰凉,小腿肚子、大腿后侧、腰部都有烫伤,王某给其换了个姿势后继续睡觉。
凌晨4点左右,王某发现小吴的整个身体都有些发凉,于是赶紧探了探她的鼻息,发现已经没有了呼吸。
王某立即将不省人事的小吴送到了医院抢救,可惜因为耽搁时间太久,已经回天乏术了。
后经鉴定,小吴是因为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胸腔积血,出现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小吴的家人得知情况后,便报了警,而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了公诉。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小吴的身体出现了异常,有大小便失禁的情况发生,却未多加注意、倒头就睡,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决王某有期徒刑3年。
但王某始终认为自己与小吴是自愿发生关系,没有杀害小吴的动机,所以不构成犯罪。
那从法律上来讲,王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1、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要求王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比如:张三为了报复李四抢了自己的女友,于是持刀捅死了李四,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
本案中,王某和小吴网恋多年,互生好感,又发生了关系。那王某杀害小吴的动机是什么呢?这里根本找不到杀人动机。
而小吴的尸检报告上,除了烫伤外,没有暴力伤害的外伤,这说明小吴与王某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
更何况,在王某发现小吴身体冰凉没有呼吸后,并没有选择逃避,而是立即将其送医,这也说明王某没有致小吴死亡的主观故意。
综上,王某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自然不能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2、王某虽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并非一点责任都没有。
本案中,王某与小吴自愿发生关系,但在这个过程中,小吴出现了大小便失禁和口吐白沫的情况,这个王某是知道的,但王某并未引起重视。
王某认为这不是什么要紧的事,结果却导致小吴未能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
也就是说,王某在这个事件中,存在盲目自信的过失,而这个过失是导致小吴死亡的原因。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并非故意杀人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两年。
3、有网友表示,王某也不是学医的,他怎么知道小吴出现大小便失禁和口吐白沫会死亡,这样判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有点严重了。
其实,王某虽然没有学过医,但作为成年人,其对于大小便失禁和口吐白沫的情况,应该有所认知。
从正常人的角度来看,谁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会出现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的。
况且王某把小吴约来奔现开房,其就有义务保证小吴的人身安全。
而从案情来看,王某多次发现小吴的身体问题,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继续倒头睡觉,这显然未尽到一个照顾的职责。
因此,王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没有什么问题。
最后,王某与小吴的行为虽然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和道德所不耻,但既然王某没有杀人的动机,就不能乱定罪。法律是严谨的,而对于定罪,应当更加严谨。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