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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曾经说过,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围墙耸立,高处不胜寒,这体现了居安思危的精神。

我们要常常保持居安思危的风险防控的意识,规避生活之中的潜在危险。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就是一件危墙致人死亡的案件。

案件摘要

村里的一栋老旧居所中,居住着一位名叫老王的孤寡老人。数年前,他的伴侣离世,留下了他孑然一身。

儿女们因为工作繁忙,很少回家探望他,于是老王只能一个人独自生活。为了打发寂寞,老王开始做起了拾荒的工作。

虽然岁月无情,但老王仍然保持着勤俭节俭的生活习惯。然而,有时候他也难免会因为小便宜而犯一些错。尽管这些过错对别人并无大碍,但当问题发生时,后果却可能不容忽视。

一天,老王骑着他的破旧三轮车在村里四处寻找可回收的垃圾。路过两家房屋的交界处时,他注意到一根破损的水管卡在墙角。

施工家在这一带正在兴建新的房子,为了安全起见,施工现场被围挡了起来,并立有标志告示。

但老王并没有在意这些标志,他继续穿越施工现场,来到了另一家的墙角。

一位穿着红衣的年轻女子看到了这一幕,她关心地提醒老王,施工现场很危险,最好不要在附近逗留。然而,老王似乎对她的劝告置若罔闻,坚持在墙角挖掘。

女子无奈地离开了,希望老王能够自行离开施工区。然而,不久后,她再次回到这里,却见到老王被困在了墙角的水渠里。她急忙呼叫附近的人前来帮忙。

可是,一切都来不及了。老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最终因为溺水窒息而离世。

这突如其来的悲剧让整个村庄陷入了悲伤之中。老王的儿女痛心不已,他们认为施工家和另一家李家应该为老王的死负责。

于是,老人的家属决定将这两家告上法庭,并向其索赔69万元。

案情评析

事情发展到这里,东家说东家有理,西家说西家有理,只能法官站定纷止争,评判是非,确定各家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过错。

老人家属能否将施家和李家告上法庭呢?案件被告是否适格?

老人家属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即老人因为被墙砸死,后未及时救助导致溺亡死亡,侵犯了老王的生命健康权。

施家和李家作为直接害死老王的墙壁的所有者,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被告适格。

那么,施家和李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老王已经用生命为其不当行为做出了清算。本案无疑是老王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如果进行比例分配,老王不顾劝阻,撬他人墙角,属于违规行为,在侵权案件之中,依据过错确定责任承担,老王自身责任在其最终死亡责任占绝大部分。

问题在于,李家和施家是否存在过错,应该如何分配责任比例。

施家在施工工地设置了警示标语,将施工场地维护起来,禁止他人进入,在老人出现事故之后,及时阻止救援,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以及救助义务,不存在其他的任何责任。

因此虽然施工墙角倒塌,所有人、管理人被推定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本案的人证、物证确表明家确实不存在过失,但是真的这样就能证明施家无过错了吗?

有人就说了,那李家不也不存在过错吗?李家是不是也不需要赔偿呢?

问题就在于此,李家的墙倒了砸到了人,但是李家并非为施工方,也并未封锁场地,并且并没有树立标志,让行为人远离此处。

因为种种因素的干扰和作用之下,因为施家的施工墙才倒的,人死了,推定施家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李家无责任。

您是不是要为施家抱不平,凭什么我要承担这个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也就谁说,老王已经去世了,老施必须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才能免于处罚,否则应该承担一定份额的侵权赔偿责任。

结语

最终法院判决老施家为老王的死赔偿16万。比起69万,16万确实是个节约了很多的损失,但是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依旧沉重。

直至今日,依旧有很多人认为,老施是无妄之灾,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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